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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
通 告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祭奠祖先、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为预防清明期间森林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28日至4月7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街镇要在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倡导植树绿化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业、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所) 要昼夜值班, 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用火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通告自 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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