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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无法彻底“一键关闭”、宣传虚假专利号、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今天上午,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12起2019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一、温州市欣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房产预售时,在印制广告单页和微信小程序中对瓯海区站前学校作误导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二、温州海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制作、发布华董(中国)城市广场宣传片中出现“最高端”“最大”“第一”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华董城市广场宣传广告纸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5000元。
三、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由其开发建设的永嘉县“三江立体城”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房,2014年9月份开始在网络广告及印刷品宣传广告(宣传画报)中使用“顶级”“世界级”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2015年2月份开始在其发布的“瓯江1号作品”广告手册中以“10套特惠房,8900-9900元/M2起(4层以下)”的方式对其待售的特惠房进行标价,并在其委托他人发布的户外广告中以“每平米1万,建筑面积约105-160M2规划中”对其待售的商品房进行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67056.25元。
四、温州广电全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8年10月,当事人在交通广播和音乐广播发布的“瓯江公元上城房地产”广告和在新闻综合广播发布“德信蓝光翡丽湾房产”广告,广告内容中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8050元,并处罚款88050元。
五、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金融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含有“年化收益率12%”“本项目投资人预期收益有充分保障”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0元。
六、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进行开业促销宣传,通过其总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印有处方药内容的宣传单4000份,于2018年11月22日开始以发放及店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宣传,至案发时已发放910份,并停止发放上述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七、温州华医堂皮肤门诊部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温州华医堂皮肤门诊部专科”(微信号:hytpfk)的“医院官网”菜单中设置了一个弹窗广告,虽然弹窗广告有一键关闭标志,但是关闭之后又会再次弹出,无法彻底“一键关闭”,影响用户体验和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八、温州八通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中高强光防爆电筒的产品介绍中宣传有专利号:4590,事实上未获得外观涉及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九、温州市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新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上海新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16日在LCD楼宇液晶类、楼宇互动屏类广告媒体上空位发布未经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牙博士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对上海新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十、温州买好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受温州优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12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温州房产圈”上发布了一条含有“户型面积46-140㎡;10分钟抵达附一医”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3000元,并处罚款7000元。
十一、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使用患者形象和含有“确保治疗安全有效”“术后也没有任何副作用”“能达到持久脱毛的目的”等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未经审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900元。
十二、温州悦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了含有“全系世界顶级器械”的广告宣传图片、展架和巨幅宣传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撤销所发布的广告,无需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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