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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卖”口罩诈骗8千余元,一审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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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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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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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鹿城法院对利用民众求购口罩等防护物资的心理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快的打击!


2月21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远程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口罩诈骗”案。被告人溪某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


被告人溪某,男,28岁,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案发时租住在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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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溪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蔡某与其联系并约定交易口罩一万个,后溪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蔡某货款人民币8500元及88.88元红包后,将蔡某微信拉黑并失联。


据被告人溪某自述,其朋友圈里的口罩信息、照片均是其从网络上找的,自己并没有真实口罩可供出售,且上述犯罪所得金额均被其用于赌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溪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溪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588.88元,返还被害人蔡某;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实施诈骗的情况较为频繁,公众在进行网络交友、网络购物时需留个心眼,谨防受骗。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应尽量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的防护物资,不要轻信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发布的售卖信息;若遇到犯罪分子诈骗的,则需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规的防护物资,不要轻信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内发布的售卖信息;若遇到犯罪分子诈骗的,则需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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