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危机管理》而言,疫情的预防,是针对病毒的溯源、控制管理制度的延伸。
对于疫情的 预防而言,政府公共管理的关键重点,在于帮助企业 提高病毒预防能力,消除病毒传播的风险敞口,更好的、安全的开展复工,而不是在于“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和疫情的预防,两者在《统计学》方面不存在任何“相关性”,用百姓的话说:根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
同时,就中国法律而言,如果政府部门对企业复工进行行政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文中的“备案”,同样违法)
当务之急,市政府要在温州电视台、温州报纸、703804等媒体,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告诉百姓、企业病毒传播的规律和知识,传道授业解惑,告诉企业正确的疫情防护措施,如何尽快复工。
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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