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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鹿城房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根据温州市政府《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温防办〔2020〕70号)文件精神,乘势而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及相关项目(以下简称“企业(项目)”)复工和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有序推进复工。各地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复工。以本地员工和外地未离温员工为主、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项目)和列入 “白名单”的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可在2月17日24时后优先复工。其它企业(项目)按照管理水平、疫情防控能力在2月22日24时之后有序复工。
(二)履行审批流程。各企业必须按属地党委、政府复工要求,落实“明确主体责任、防控机构组建、复工防控方案、员工健康把关、防控物资准备、场所防疫消杀、安全生产保障”等七个到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履行相关审批流程,经备案后方可恢复办公或营业。
(三)分批返岗返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可在复工前提前返岗,做好复工准备工作,确保企业顺利复工。复工企业返温员工凭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可正常通行。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原则上不得返温,如返温一律集中隔离14天;非疫情严重地区提前返温员工按属地政府要求先居家隔离;复工后来温员工由企业按属地政府要求由企业安排集中隔离。
(四)暂停集中公开销售。为避免人员集聚带来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经审批同意预(销)售的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集中公开销售,鼓励企业开展网上展示、线上看房、电话洽谈、网上认购定位、预约签约等方式组织公开销售。
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准确掌握员工健康动态信息,确保复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到人员管控到位、环境管理到位、制度执行到位。
(二)严格办公营业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各企业严格落实《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一要排摸员工出行轨迹,进行“一人一档”健康状况登记,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及共同生活成员健康状况。对存在风险的员工予以劝返,对到岗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二要根据企业办公经营场所规模、员工数量等,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专管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临时隔离室。三要对办公经营场所内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四要严格落实复工前全员疫情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复工前防疫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并制订落实严格的安全和疫情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担负起属地房地产企业恢复办公营业疫情防控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售楼处、房产经纪机构门店逐个进行梳理,建立花名册,积极指导各企业、门店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前提下,稳妥有序恢复办公营业。深入实地了解经营需求和困难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复工中遇到工人紧缺、资金困难、合同纠纷等问题。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和经纪人协会要做好本行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的行业自律和服务指导工作。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防控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恢复办公营业。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恢复办公或营业的,要严肃查处;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属地住建部门、相关企业、项目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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