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防疫工作部署和安排,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违章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4日零时起,全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区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开办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活动。严禁各类流动摊贩设摊经营。
二、临街商场、门店应主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维护好各自门店前的市容秩序,严禁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未经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三、全区范围内所有临时疏导点,便民服务点停止经营活动,严禁擅自开门经营。
四、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规范经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在2020年2月4日前自觉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将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五、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