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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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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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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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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医疗用品出现价格上涨与脱销情形。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各相关经营单位发布提醒告诫书,全文内容如下: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医疗用品出现价格上涨与脱销情形。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用好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要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采取弄虚作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正当手段,推动医疗药品及用品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从中牟取暴利。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履行协会职能,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律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或者不正当囤积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决绝进行交易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及行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知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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