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一男子饮酒后,竟从家里扔出椅子、烧水壶等物品!
路人惊恐之下选择报警民警到场后展开调查,事情却远远不止这么简单……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瑞安市汀田街道某商业街上,突然出现木质椅子、门窗、装有热水的烧水壶等物品从天而降。
所幸当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巨大的声响已经惊吓到路人,因不知发生何事,也害怕行人会再次被高处坠落的物品砸伤,于是报了警。瑞安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民警到达现场调查。
经走访调查,警方发现坠物是从五楼丢下来的,已经造成停放在街边的轿车受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民警找到抛物楼层,住所屋内酒气浓郁但不见醉酒人员。民警拨打了住户方某(男,32岁,江西人)的电话,要求其返回住所接受调查,电话内 方某极不配合并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骂你有什么关系?关你什么事?”
通话期间,民警了解方某已回到住所楼下,于是下楼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下一步调查。谁知,在警车上,方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配合,躺在警车后座上发酒疯,期间用脚踢打警务人员。
据悉,方某当日在家饮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期间一时怒气难发,将家中物品从五楼窗户内扔出。2019年12月26日,方某因妨碍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瑞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高空抛物已入刑!
妨碍公务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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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方式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