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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继6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民营银行”之后,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权力中心终于发出金融制度实质性改革的信息,令人鼓舞。但其中的“自担风险”又有点刺眼。本来,作为公司性机构,自担风险理所当然。问题在于,如果将民营银行的自担风险,作为与国有银行以示区别的特征,那就大错特错了。“为什么自担风险竟然成了民营银行的‘特权’”?只要打破垄断,国有银行亏损甚至破产是必不可免的。凭什么中国人要承受通货膨胀的损失来为国有银行的亏损全民埋单?
关于民营银行开闸的提法刚面世时,掌声热烈,但此后就没了下文。政策称,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何谓自担风险?有业内资深人士发问,难道现在的机构都不是自担风险?有通晓世故者答,那当然啦,现有金融机构,都相当于国家隐性担保。过去哪家机构出事,国家没兜过底?
可国家隐性担保,在总体上是个幻象。
首先,过去有金融机构倒闭时,机构投资人要自认倒霉;自然人投资者在费尽周折后,有机会获得本金的赔偿,但机会成本巨大。其次,隐性担保上不了桌面,否则就不叫“隐性”。再者,国家虽有税收收入,但全部都有支出安排,或吃饭或投资,并无额外能力消化金融机构的损失,只剩一个工具,叫通货膨胀,又名全民埋单。(按:本人在为宁夏金融机构提供的“关于金融支持宁夏‘两区’建设的建议”中提到,“凭什么国家——纳税人——要为国有银行担保?”http://blog.66wz.com/home.php?mod=space&uid=192763&do=blog&id=1714770)
但是,人人都仿佛习惯了“国家隐性担保”的襁褓,觉得好温暖,好安全。为了不增加国家负担,也不增加自己的监管负担,在现有金融机构中消化重组,显然是最优选择。这是监管机构的一贯态度。
那么,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再有新机构出生,如何就能保证“自担风险”?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损失,盈亏自负是基本法则,为什么自担风险竟然成了民营银行的“特权”?
因此,“自担风险”这句话,虽然多此一举,实际应该送给所有金融机构,更应送给当局。金融机构退出安排的一系列制度,要何时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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