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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送审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民间融资额度和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规定应当向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有人可能会认为,民间借贷既然是民间的,却要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觉得难以理解。对此,我是这样认为——
首先,民间借贷从制度经济学上说,属于非正规制约,而民间金融的正规化,本来应该是建立正规的民营金融机构,但在民间金融的正规化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将非正规的民间借贷规范化,也可以作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一种替代或者说一种选择。
其次,民间借贷包括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和非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前者即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这部分借贷由于具有较强的血缘、亲缘、人缘约束,事前诈骗或事后赖帐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说来,《条例》主要适用的应该是非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而亲朋好友之间特别是家族甚至家庭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的借贷,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对象,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而非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本身缺乏血缘、亲缘、人缘意义上的内部约束,《条例》加以较为严格的外部约束,不仅有利于防范借贷纠纷带来的债务风险,也有利于防范类似“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因此,无论对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不仅仅是一种约束,而且也是一种保障。
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报送省政府》(2013-05-09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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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形成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报送至浙江省政府。制定该条例是温州金改的首要任务。在温州金改十二项任务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位列首位。
《条例》送审稿指出,当融资额度和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向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以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在200万元或企业单笔借款金额在500万元为登记基点。个人或企业如规避登记责任,将由监管机构予以公示并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
为何选择200万元为登记基点?浙江省金融办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自然人借款200万元、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作为登记基点,这主要是以生活消费型借贷和生产经营型借贷来区分。生活消费型的最大支出应该是购房,我们认为购房借款的上限200万元基本够了。人数定位二十个,这主要与非法集资的人数要求相衔接。”
对额度和人数同时达到的情况,《条例》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借款100万元以上且涉及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也需要登记。为防止部分借贷行为人变相逃避登记,《条例》规定“单次向十人以上借款或者三个月内累计向三十人以上借款的”也应当登记。
为了将登记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制度设计。激励措施有: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经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登记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司法机关可将登记材料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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