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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温州市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企业向员工集资不属于非法集资,完全符合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高院的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将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混同于非法集资,对企业来说,少了一条比较便当的融资渠道;对员工来说,也少了一条工资性收入之外财产性收入的门路(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至于《意见》中维护出借人权益的部分,更是符合“欠债还钱”这一千年不变的、天经地义的准则。对于借贷关系来说,双方的风险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只有出借方存在收不回本息的风险,而借款人不存在比原先的约定多付本息的风险。因此,在法律面前,出借方和借款方的权利、义务本来就是不对称的,出借人行使的是收回本息的权利,借款人履行的是还本付息的义务。只有出借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才有可能存在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如果让恶意借款、恶意赖帐的无赖之徒得逞,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的萎缩,其结果将导致那些急需借钱而借不到钱的人,或者坐以待毙、或者铤而走险的可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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