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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供销员之死——温州模式的前行者陈瓯江-20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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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按:公木为供销员陈瓯江之死经年奔波并仗义执言,体现了一个学者的良知。但他将其视为“空前绝后”的冤案,却是大谬不然的。其实,并非先进的计划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正是以千百万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其中有像陈瓯江那样,主观上只是为自身利益、客观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从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商人;也有本身就是为公众利益而殉道的学者和官员。即使是在公木所指的“四人帮”粉碎之后,后者未必像以往那样被迫害致死,却也有在学术上或政治上被宣判死刑的。历史不应该遗忘前者,历史更不应该遗忘后者。

温州模式的前行者曾人头落地,历史不应该把他们遗忘
供销员之死
——为温州模式殉道的前行者而记
作者:公木

  2008——当我们欢庆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伟大成就,当我们在赞美和享受30年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时,是否还应该很好地想一想,在改革开放30年的征途中,曾有多少的小人物为此做出了奉献和牺牲,需要人们的怀念和历史的铭记。而最值得怀念的,最值得铭记的,最不应该忘记的,是付出了生命代价的温州市场经济前行者。
  这些最值得铭记、最不应该忘记的小人物中,就有一位名叫陈瓯江的温州供销员。
  他是温州最早的供销员,名副其实的温州模式和温州市场经济的先行者,可他却就因为这个“供销员”而被判处死刑杀了头。
  罗织在他头上的罪名,就是一句话:投机倒把。
  因举行万人公判大会而传扬在温州社会的,还有一句话:飞马牌供销员。
  这也就是说,陈瓯江之死,就死在他当了一个“供销员”。
  时间:1976年10月。
  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因投机倒把被杀头,因当供销员被杀头,这在中国恐怕是空前绝后的,绝无仅有的一人。
  从1976年到今天,32年过去了,温州模式已成正果,温州供销员也早成正果,可陈瓯江被杀一案,依然没有彻底平反。在八十年代,根据中央精神,在对当时10多年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查时,对陈瓯江一案复查的结论是:错杀。这就是说,陈瓯江并不是没有罪,而只是不该杀而已。这并不是平反,只能说是一个改判。即使这个改判,也鲜为人知——当年杀陈瓯江时,万人公审大会曾让陈瓯江全城老小妇幼皆知;而后的改判仅几个亲属知道。不用说温州市民不知道,即使他的朋友也不知道。
  这就让人不能不说一说陈瓯江——
  第一, 在温州改革开放的历史上,不能忘记陈瓯江这样付出了生命的先行者。
  第二, 温州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不能只讲“白天当老板,晚上睡地板”,而且不要忘了还有生命和鲜血的代价。
  请先看当年对陈瓯江的死刑判决书。
  1976年9月22日,当时的温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里,是这样判决的——
  “温州市公安局向本院起诉的陈瓯江为首的投机倒把集团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首犯陈瓯江,男,三十二岁,温州市人,反革命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学生,住本市光明路1号。捕前系市东风电机厂供销员。
  “……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为首,组成投机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技术人员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电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管理费,及骗卖盗窃国家钢材,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其投机总额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从中牟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涉及云南和本省有关市、县二十多个单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首犯陈瓯江,出身反动家庭,坚持反动立场,敌视社会主义制度,为首组织投机倒把集团,从中牟取二万七千余元巨额暴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拘捕后认罪态度极坏,实属罪大恶极。据此,依法判处罪犯陈瓯江死刑,立即执行。查获的赃款、赃物及查封的房屋全部没收。
  “……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本判决书后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我不知陈瓯江有没有上诉,也没有找到公判大会的公告,但据此判决书的时间推算,陈瓯江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应在10月上旬之后。据他当年的工友说,那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
  根据这个判决书,陈瓯江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罪状,就是所谓的“为首组织投机倒把集团”,就是所谓的“牟取二万七千余元巨额暴利”,就是所谓的“拘捕后认罪态度极坏”。
  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三大罪状”,到底成立不成立?到底有没有罪?到底应不应该判刑?到底应不应该杀头?
  这并不是翻历史旧帐,而是还历史本来面目;并不是无事找事,而是记住历史教训;不是对陈瓯江个人如何,而是不要忘了温州模式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阵痛,不要忘了温州市场经济的先行者和殉道者。

  我是从2007年开始关注陈瓯江之案的。其年10月,我出差路过北京,在和温州知名人士徐先生相见时,他向我提议说,可否把陈瓯江的事情写一个东西。温州,不应忘了那些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特别是不应忘了那些付出了生命的殉道者,被杀了头的“飞马牌供销员”。
  对陈瓯江被杀一事,我听说过一些,但当年我并不在温州工作,只知道有个“飞马牌供销员”被杀,具体情况不大情况。不过,自八十年代起,我曾伴随着温州模式一路走过,对温州模式的历史阵痛,有过深切的感受和体会。因此,我很痛快地接受了徐先生的提议,回到温州后就开始了对这个20多年前的案件的追寻。
  因为事隔久远,又因为我无法拿到当年案件的卷宗,事情的了解之难出乎我的想象。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11月,我整整追寻了一年之久,才终于对陈瓯江一案,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在这一年中间,我找过陈瓯江的姐妹,找过陈瓯江的妻子,找过陈瓯江的工友,找过陈瓯江的同案人,找过复查陈瓯江案件的法官,找过知道陈瓯江案件的知情人,等等。经过热心人的帮助,经过多方的了解,终于对陈瓯江一案,大致上有了一个眉目——这是温州模式发展史上的第一阵痛。
  判决陈瓯江死刑的所谓“27000元巨额暴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根据对陈瓯江工友和知情人的访谈,这个“27000元巨额暴利”,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陈瓯江在家干活的劳动所得。
  这一部分,有一万多元,是最多的一块。
  据陈瓯江的工友介绍,陈瓯江是一个能人,不仅是一个善接业务的供销员,而且是一个技术高超的技术员,能解决别人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而他的妻子也是一个技术高手,因此,经常有人找他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做一些别人做不了部件加工活,他也因此接了一些加工活,得一点加工费。陈瓯江不是机关干部,不是国营工厂职工,也不是什么大集体工厂的职工,而只是一个挂靠街道的小厂聘请的供销员,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是一个“不吃公家饭的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没有正式职业的人”,即使在那个年代,在家里干点活也完全是光明正大的,谈上什么私工不私工,更谈不上地上地下的。
  还有,这不仅是正当的劳动所得,而且是按法所得——根据陈瓯江工友介绍,对每一项加工业务,陈瓯江都依法纳税,都开具发票,中规中矩。把这样的劳动所得和依法所得,打成“投机倒把暴利”,法理何在?
  第二部分,陈瓯江到云南帮助办厂的劳动所得。
  这一部分,也有一万多元。
  陈瓯江曾应邀到云南省会泽县,为当地的一个工厂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会泽是昆明北边几百公里的一个山区县,从温州到会泽当时几乎要走上一个礼拜。会泽有个小厂,想上直流式发电机,请陈瓯江做技术指导。据陈瓯江工友介绍,陈瓯江带了自己妻子和一个妻舅,共三个人到那里。双方谈好,对陈瓯江他们按时计酬,有事干一小时一元,不干事一分钱也没有。陈瓯江有事就忙,一天只吃两餐,一天干上15个小时,一个月可拿几百元。大约在那里帮助了两年左右,把项目给搞上去了,拿了一万多元。
  这样的劳动所得,难道有什么罪过吗?没有,半点也没有!况且,到边远地区帮助办厂,这到底是好事还坏事?到底是加强社会主义经济还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不能不问一个明白。不用说在今天,即使在当年,在70年代,在那个极左的年代,是好事是坏事,明眼人一看也是清清楚楚的,不容半点置疑的。不知我们那些可尊敬的办案者,怎么把如此天大的好事,居然变成了该杀头的罪事呢?仅仅用所谓的量刑不当,仅仅用所谓的思想过左,能说得过去吗?
  第三部分,肥皂泡似的所谓贩卖钢材所得。
  据陈瓯江工友介绍,这个所谓的钢材贩卖,主要是指一批建筑用的钢筋,还有一些矽钢片。这部分的“所得”,根据法院的认定,为4000元。
  我不知道,这个4000元是根据什么认定的,认定得准确不准确。因为,根据陈瓯江工友的介绍,陈瓯江是经手过一批钢筋,但这批钢筋,是陈瓯江当时为厂里造房而进的,并不是为自己贩卖而进,也没有拿去倒卖,同投机倒把完全搭不上界。只是听说当时厂里曾答应陈瓯江,房子造好后给他一间,专案组就给他算上几千元,并说他是投机倒把所得。其实,这个钢材的投机倒把,是子虚乌有之事,陈瓯江没有贩卖过,也没有拿到什么钱。而若干矽钢片,是陈瓯江在给自己的工厂采购的同时,也给其他的企业帮助采购一点,数量很有限,所得更有限。
  因为陈瓯江已被杀,我又看不到卷宗,不知道陈瓯江工友所介绍的,在记忆上是否有误。也不知这个4000元里面,还没有其他的内容。如果工友介绍的完全属实,那么,这个4000元的投机倒把罪,也就太可怕太荒唐了。如此草菅人命,该叫做什么呢?
  也许,当年办案者对此会有不同说法,但那没有关系,你们如能把真相彻底披露,把问题说得更为清楚,更为准确,那就更好了。这也是我所盼求不得的。我如果说得不准确,说得有出入,那就请多做指正,我非常愿意改正,愿意把自己的话当一块“砖”,以引全部真相之“玉”。只要真相能全部公开,只要陈瓯江能公开平反,那就谢天谢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个权利,从第一部宪法开始就写上了的。因此,陈瓯江的这两部分劳动所得,无论是在今天还是在过去,即使是在极左横行的文革时期,也同所谓的“投机倒把”都八辈子连不着筋,怎么在当年的法官眼里,而且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居然变成了“投机倒把暴利”呢?也因为如此,在八十年代对陈瓯江案件复审时,对这两部分的劳动所得,加起来共23000元,不再认定为“投机倒把暴利”了。而正因为当时把这23000元变成所谓“投机倒把暴利”,硬栽赃到陈瓯江头上,才致使他被判了死刑。
  我不知当年的这个认定,是符合当年打击投机倒把规定的哪一条?我没有查到七十年代的打击投机倒把规定,但我查到国务院1981年1月“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和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前者对投机倒把的认定有12种行为,后者对投机倒把的认定有11种行为,两者加起来共有23种行为,但都看不到对帮助别人办厂的劳动所得和在家的劳动所得,有属于投机倒把一说的,甚至一个字都没有,风马牛毫不相干!
  对那个似不存在的4000元,到了八十年代复查的时候,温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似已不再认定,加上对前面两部分的所谓“投机倒把暴利”的否定,上报复查结论时是要对陈瓯江作无罪平反。可让人遗憾的是,上级法院复核时仍然认定陈瓯江有这个非法得利,而且还凭此认定陈瓯江不是无罪,而是错杀。这也就是说,陈瓯江依然还是有罪,只是罪不该杀而已。

  所谓“拘捕后认罪态度极坏”,这更不能证明陈瓯江有什么罪,因为他本来就没有什么罪,不知自己罪在什么地方而已,又有什么认罪态度可表呢?相反,这正恰恰证明了陈瓯江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所做之事的正当性。
  所谓“出身反动家庭”,只是因为陈瓯江的父亲解放前曾在国民党政府里工作,1949又随着国民党去了台湾。从现在的话来说,只是因为他有一个身为台胞的父亲。陈瓯江的父亲,两岸开放后曾回过温州,并在温州住了一段时间。
  所谓“为首组织投机倒把集团”,陈瓯江的工友告诉我,这也是夸大之词,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集团”,更不存在所谓“为首组织”一事。那些所谓“集团成员”,互相之间并不一定认识,只不过是同陈瓯江的某项业务发生关系,分别有来往或者有联系罢了。把这些人硬凑成一个“集团”,还说是有意组织的,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其实,判决书本身也并不确认这个“投机倒把集团”,只是说陈瓯江“在1970年到1974年”组织“投机倒把集团”,而在1975年以后有没有这个“投机倒把集团”呢,在1976年陈瓯江被抓时有没有这个“投机倒把集团”呢,判决书上并没有一句话一个字。这至少是一个佐证:在陈瓯江被抓和被杀的1976年,并不存在“以陈瓯江为首的投机倒把集团”。陈瓯江即使有所谓组织投机倒把集团之罪,也不是现行之罪而只是历史之罪,怎么非要判处死刑不可并要立即执行呢?

  陈瓯江的工友告诉我,陈瓯江是被骗捕的。
  那天上午,有人通知他,说下午到派出所一趟,有点事要向他了解一下。
  心中坦然的陈瓯江,也就按时去了,没有任何的思想准备。他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更没有做过什么犯罪的事,天真地以为会什么事情也没有。哪知他这一去,就永远也回不来了。工友伤心地说,如果陈瓯江真的犯了罪的话,听到派出所找他,不早就逃跑了!
  尽管被抓,但陈瓯江依然觉得自己没有什么事,他的家人也觉得不会有什么事,他的工友也觉得不会有什么事。
  谁也不知是什么一回事,陈瓯江居然从无罪变成了有罪。
  谁也不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陈瓯江又从有罪变成了死罪。
  他的罪状,在当时大得吓人:一个是“为首组织投机倒把集团”;一个是“牟取暴利27000元”。但无论如何吓人,这个投机倒把,也还不至于死罪。
  让人感到不懂的是,尽管陈瓯江妻子卖掉了所能变卖的东西,凑足27000元,上交了全部的所谓“投机倒把暴利”,但不仅没有保住陈瓯江的一条命,而且连他所住的产权属于他母亲所有的几间房屋,居然也被一并没收了。不知,这几间陈瓯江祖上传下的、已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屋,怎么也变成了投机倒把的赃物?
  对陈瓯江的罪状到底是怎么罗织的,又是怎么判处死刑并非立即执行不可的,不知当年的办案者,还有没有一个良心,还有没有一个勇气,把其内幕和真相告之于天下?
  说起陈瓯江,当年的工友没有一个不喊冤,没有一个不说他的好。
  陈瓯江的工友告诉我,陈瓯江是一个好人,被冤杀太可惜了。
  工友说,陈瓯江一表人才。一米七五的个子,堂堂的仪表,用今天的话说绝对是一位“帅哥”。
  工友说,陈瓯江非常能干。当供销员接业务很有本事,攻克技术难题是一把好手,别人解决不了的问题他都能解决。
  工友说,陈瓯江人品很好。非常忠厚,非常善良。
  陈瓯江的工友还告诉我,陈瓯江被判死刑之前,正在帮助两个厂在发展,他是为了两个厂而死的。一个厂是温州市区的东风电器厂,一个是云南会泽县的一个厂。
  工友说,陈瓯江是作为能人被聘请到东风电机厂当供销员的,因为当时东风电机厂缺少业务,企业上不去。陈瓯江来了之后,业务有了,工厂也发展起来了。可以说,厂里的业务都是他接来的,对工厂的发展立了大功。如果他不到这个厂,他是不会死的。他就死在到东风电器厂当供销员。
  工友说,云南会泽的那个厂,当时也正碰到技术难题,企业处在生死关头,幸亏聘请了陈瓯江,幸亏陈瓯江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陈瓯江被抓那天,他正在准备再次出差到会泽,并已托人在中转之地上海订好了旅馆,可他却再也无法去了。他做了好事,却被判处死刑杀了头,如果他不去帮助那个厂,他也是不会死的。
  值得庆幸的是,陈瓯江为之而死的两个厂,以后都办得风风火火。东风电机厂尽管后来几经变迁,但一直都在发展,老板现已成了亿万富翁,那个基础是靠陈瓯江打下的。会泽的那个厂,现已成了云南一个著名的企业,全省第一家生产电焊机的专业厂家。
  对陈瓯江来说,如对此有知,在天国里也许会感到一丝安慰。
  陈瓯江被冤杀,不只是陈瓯江一个人的事。
  陈瓯江无辜被杀,给陈瓯江一家造成了空前的灾难——其母急发心脏病,并因一个“反革命的丈夫”,再加一个判处死刑的儿子,被批斗不断;妻子大病一场,差点也跟了过去;一个姐妹受刺激过深,重病而亡。连远在台湾几十年没有再婚的父亲,跪拜祖宗后不得不再次结婚——因为他只有陈瓯江一个儿子,他还想把自己的香火传承下去——可惜他再婚后只生了一个女儿。
  那个所谓陈瓯江“为首组织的投机倒把集团”,更是牵涉到一大批人,其中被判刑的还有4人,一人以所谓“牟取暴利7700余元”被判处死缓;一人以所谓牟取暴利6700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以所谓“牟取暴利4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人以所谓“牟利1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如此判刑,一千元也居然获刑10年,这是用得哪一条的法律?因为陈瓯江没有平反,这个所谓投机倒把集团的其他成员也自然没有平反,只是改判,少了几年徒刑。至今尚活着的人,听说没有退休工资,没有养老金。而对陈瓯江呢,不仅没有任何赔偿,而且还是一个有罪之人,还有4000元没有退还。这是1976年的4000元,而不是今天的4000元啊!而陈瓯江的性命,又价值多少啊!——他的工友说,陈瓯江被杀时只有32岁,如果他今天还活着,肯定是温州的著名企业家,肯定是温州有名的亿万富翁了!
  陈瓯江是温州最早一代供销员的光荣代表——在东风电机厂他是供销员,此前在另一个厂也是供销员。从他开始供销员的生涯起,到他被冤杀为止,至少已有10多年的历史。也许,比他更早的供销员也可能有,比他更早被判刑的供销员也可能有,但像他那样被杀头而全市皆知的供销员,温州市唯有他一个,中国也可能唯有他一个。因此,我们说陈瓯江是温州最早的供销员,是温州供销员的光荣代表,完全是实事求是的,毫无疑问的。
  陈瓯江因当供销员被杀,这是历史的惨剧,也是历史的悲剧。后来闻名全国的“柳市八大王”,尽管被抓被判刑,幸运的是后又都被平了反。陈瓯江无辜被杀,却没有这个幸运了,也没有这个机会了。即使能真正平反,也回不来了。作为后人,不仅要记住这个惨剧之教训,还应不忘这个温州模式的先行者,记住这个温州模式的先行者。
  还有,历史还没有还陈瓯江一个清白之身。八十年代的那个复查结论,还是认为他是有罪的,只不过不该杀头而已。今天,在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时候,是到了给陈瓯江平反的时候了。至少,温州改革的历史,以至中国改革的历史,要给记上一笔。尽管,这只是一个小人物,这只是一个供销员。
  这就是我要说的话。
  (后记:谨以此文献给温州模式的先行者,献给付出了生命的温州市场经济殉道者。当我历经一年之久,写下这段文字的时候,心情怎么也难以平静。中国的改革开放,温州的改革开放,温州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有多少经验教训可以记取啊!温州模式不仅是干出来的,而且是拼出来的,一些先行者用生命拼出来的。也许此文难免得罪人,但只能请原谅——我只是想寻找历史,还原历史。因为诸多因素,此文在某些地方也许不一定说得那么准确,但从总体上来说,那是真实无疑的——陈瓯江是温州第一代供销员的代表是确凿无疑的,陈瓯江不仅无罪而且有功是确凿无疑的,陈瓯江无辜被杀而没有平反是确凿无疑的——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为市场经济殉道的先行者,是不是也要讲一声和谐呢?而对热心帮助了解案件真相的众多朋友,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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