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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方建银会长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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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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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法律工作者方建银会长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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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看看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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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意思是不是说,法律工作者能否行使律师的职能。据我了解 法律工作者除了刑事不能作为代理人 。对民事 及部分行为是可以有这个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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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违规,单方的意见,任何人都可以写,而且单方的意见是没有半点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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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水很深,有人包庇,保护伞。协警不能以警察的名义执法,道理再简单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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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看过精英律师吗,律师当然有权利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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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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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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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乱象执业的“方建银”所作所为
浙江省司法厅监察处、律管处:
温州市司法局纪检处、律管处:
鹿城区司法局律管科:
温州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温州市鹿城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主任方建银,在2000年间,别的所的帮助下,参加了2001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获取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资格。自90年代后期,一年多时间还在温州电视台“警示”栏目充当“临时”打杂工。在此以前,一直从事无正式职业。在2001年间,在市司法局基层管理处的提议对下属法律事务所整顿为“法律服务所”期间,三个所兼并一个“温州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方建银作为一个“新生”从无执业经验的人,犹如跳梁小丑,从中鼓弄是非,相互挑拨,几个原主任就推荐他方建银为“温州市联合法律服务所”主任。方建银为不断侵袭,先后驱除异己,已达到独笼一方。方建银以施展“小丑”之能力,四处炫耀XXX领导是知己一句话、XXX副局长是“哥们”、省厅领导关系密切等等。自“法律工作者协会”成立,就开始四处谋划投机钻营,想捞取“政治”炫耀资本,开始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手段:“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方建银在外声称,局里也要听我的安排,人员排次我说了算。事实上正是如此:在“法律工作者协会”选举,走形式、走过场,为何在选“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的“投票”唯方建银最少、选“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唯方建银“投票”最少。且不知最后会被领导宣布方建银当选会长呢?这样的“选举”和“投票”,由如何会得民心?又如何能“服众”呢?方建银独霸“法律工作者协会”,将历年优秀的、业绩明显的、有能力的、会说话有人听的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权排斥剔除在外,将温州市经济法律事务所、劳武法律事务所的主任全排除在外。故此,方建银唯恐“众怒”,把“协会”的群也拉黑了,实为虚伪惧怕“丑闻”示众。三、方建银不但在“法律工作者协会”施展“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执业上也同样是“为所欲为”,到处宣称自己是法学硕士、是“律师”“详见2012年6月11日方建银发送给“临沂欧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律师函”,清晰注明:与本所方建银律师直接联系。方建银一点也不隐晦的公然落款:经办律师:方建银、2013年4月17日,方建银又一次发送给“淮南华峰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并郭瑞冰先生”的“律师函”,明确注明:与本所方建银律师直接沟通、2013年5月27日,方建银再次发送给“李敏增”“律师函”,清晰注明:与本所方建银律师取得联系(下附方建银亲笔起草的“律师函”底稿及修改的字样相佐证以上事实)。事实证明,市司法局及鹿城区司法局,三申五令告诫下属要安分守己依法执业。方建银作为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依仗与局里所谓自我炫耀的“关系网”,为所欲为,将尚未办理“三清”调动手续的法工“张秀珍”,留在自己的“所”里执业。方建银作为 “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视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两者不同的定论和执业的不同交叉概念关系为儿戏。方建银作为法律工作者,明目张胆的对外使用“律师函”、与本所方建银律师直接沟通、直接联系等。公然挑战(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建银有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之规定”和“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和《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足以违法又违纪的构成要件。 |故此,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故此,方建银作为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严重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及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发生,足以构成吊销“执业资格”的构成要件,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方建银作为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即不称职、又不适格。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为此,为了规范和纯洁法律工作者队伍,清除有损法律工作者队伍不良冒牌四处欺哄的恶习和蛀虫,依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敬请上级机关明察公断,细细收搜和挖掘方建银的所作所为及学历和历届的“同学录”。若继续袒护,让方建银继任在法律工作者队伍、“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的所作所为放任不管,将是对历年来,司法局对温州法律工作者队伍扶持和培育所付出的辛劳,将是对温州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玷污,以免给温州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乃至“律师”队伍带来更坏的负面影响。故此,规范执业势在必行,清除目无法纪、视部令为儿戏,以所谓的“关系网”作挡箭牌为所欲为的方建银,将极不称职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清除出法律工作者队伍,拭目以待。                                 
  温州市瑞安法律工作者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温州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附:1、2012年6月11日方建银发送给“临沂欧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复印件;
2、2013年4月17日,方建银又一次发送给“淮南华峰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并郭瑞冰先生”的“律师函”(原件)复印件;
3、2013年5月27日,方建银再次发送给“李敏增”“律师函”及方建银亲笔起草的“律师函”(原件)底稿及修改的字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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