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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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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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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
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温州公安机关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战十天、拿下拐点”的攻坚目标,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疫类案件40起,行政拘留42人。为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涉疫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温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决定,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疫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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