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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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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5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日前,温州制定出台《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政策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等文件精神。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设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决策动议和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数字赋能、附则共十一个部分。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突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实施细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强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机关应当将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事项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要素。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研判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后,报政府集体审议,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年度目录编制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周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全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程序要求、注意事项等,切实突出问题导向,便于实务操作。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民意调查、座谈会、协商会、实地走访、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四是推动重大行政决策数字化建设。《实施细则》专章强调要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围绕决策事项目录生成,决策草案拟定、合法性审查、决策后评估等方面,建设智能工作平台,提供数字决策全生命周期智能辅助。


注意事项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公布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适用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4日止。《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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