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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通事故到底谁担责?又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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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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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宠物的特殊交通肇事案,宠物脱离看管跑上马路,司机撞上后未查看便离开,造成宠物伤亡。经法院调解后,驾驶人赔偿宠物主3500元。
  类似情况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如今,宠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少人把宠物当做家人。对于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怎样处理?责任如何判定?如何赔偿?驾驶人和宠物主分别会有什么看法?记者对此进行调查了解。
  具体案例
  驾驶人被认定逃逸负全责
  经多方调解赔偿和解
  秋田犬皮卡(化名)是小明(化名)爸爸送给小明的15岁生日礼物。一天傍晚,小明和姐姐一起遛狗时,遇上另一只小狗。皮卡就像遇见小伙伴一样兴奋,小明便解开了它的绳子让它们自由玩耍。
  两只小狗追逐时横穿马路,与老王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老王见其中一只小狗从车底钻出,以为虚惊一场,未下车查看便驾车离去。老王说,他不知道这一撞,车下还有一只被撞伤的小狗。而后,皮卡因送治过晚,救治无效死亡。
  属地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认定老王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负事故全责。该认定也触发了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拒赔。
  在交警调解阶段,小明家人提出孩子目睹了宠物狗死亡的过程,身心受到打击,要求老王赔偿各类损失共2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后小明及其家人将老王告上法院,要求老王赔偿损失8000元并赔礼道歉。老王辩称,小明未牵狗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明一家为此也要承担责任,并且对狗的价值不予认可,表示秋田犬的市价不超过3000元。
  永嘉法院受理后,先进行双方调解。老王表示并非不愿意赔偿损失,只是狗主人开口就要上万元,有讹钱的嫌疑。小明一家则表示,他们将皮卡当成家人一样对待,希望能为小狗讨个公道。
  法官认为,该案宠物主未牵绳在先,司机逃逸在后,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经过多方调解与释法明理,老王向小明一家支付了赔偿款3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对比分析
  以双方过错情况判定责任
  以正规具体单据判定损失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解到,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7日,全国至少公开了14起与“宠物交通事故”有关的上诉案件,既有宠物主告驾驶人的,也有驾驶人告宠物主的。对于这些相似案件,各地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焦点:宠物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受伤,宠物主和驾驶人需负多少赔偿责任?
  案例:在浙江省的一起案件中,乡村道路上,一只宠物狗撞到了电动自行车导致驾驶人伤残。因宠物主未拴绳、驾驶人骑的是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故法院判决宠物主负30%责任、驾驶人负70%责任,宠物主赔偿驾驶人经济损失57621.23元。
  在山东省的一起案件中,驾驶人骑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与未牵绳的宠物狗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严重受伤。法院酌定驾驶人负10%责任、宠物主负90%责任。
  焦点:宠物交通事故,该由谁来判定事故责任?
  案例:在上海市的一起案件中,一只宠物猫被机动车撞死,宠物主向交警报案。交警因认为“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不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在辽宁省的一起案件中,一只宠物狗过马路时未牵绳被出租车轧伤,治疗无效死亡。此案交警部门没有认定,由属地派出所接警,出具《接报警/接收遗失物登记表》。该案最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
  在北京市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宠物交通事故”系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属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焦点:宠物遭遇事故伤亡,如何判定宠物主损失?
  案例:在甘肃省的一起案件中,一只宠物狗在过马路时未拴绳被小型客车碾轧致死。在评定宠物价值时,法院认为宠物主仅提供购买收据而非正规发票,动物饲养过程支出与宠物价值无直接关联性,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另外,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中的“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显然不包括宠物在内,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0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山东省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不仅认可了因宠物被撞伤造成的宠物治疗费损失,还认可了因宠物被撞伤导致宠物主二次受伤带来的医疗费损失。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热议
  宠物主为避免事故尽力看管
  驾驶人为动物参与交通心忧
  类似的宠物交通事故屡有发生,那么市民是如何看待的呢?
  市民老李称,他的一个孙子上高中了,很爱宠物狗,经常上街遛狗,他们一家都会提醒孩子把宠物绳牵好。
  市民小胡称,如果是在小区内或者小区周边,有时可能会稍微把狗绳松开一会儿,让它自由走动一下。不过他家的狗有时跑起来很凶,看到电动车就会跟着跑,所以大多数时间还是会把它牵着。
  驾驶人小赵则表示,经常碰到宠物、动物影响交通的情况,尤其在乡村道路开车,就会有些狗突然跑出来,有时都来不及刹车。
  驾驶人丽丽说,不仅是宠物狗,有时还会有一些猫躲在车底下,如果没有仔细检查车况,可能会对动物和车辆造成伤害,确实挺麻烦的。
  交警看法
  认定、判责、定损举步维艰
  尽最大努力争取多方理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位事故处理人员表示,他处理过很多起这类宠物交通事故,处理起来确实“相当难办”。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赔偿数额、赔偿责任难以断定,都是事件处理中遇到的难题。
  首先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动物确实不被认为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类似事件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部门处理。本着服务群众的宗旨,从实践指导意见来说,目前大部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还是由交警进行事故认定。
  在认定责任时,交警也要明确,动物不能适用人格,所以不能像人身权利受到伤害那样去认责索赔。宠物当前被认定为主人的财产,其受到损害或造成损害,都要去从主人的角度去判定责任。
  责任认定后,要考虑如何确认损失、赔偿的金额。交警在立案后,一般会先邀请当事双方进行调解,需要宠物主或驾驶人证明自己损失的金额。宠物如果是受伤治疗,还有比较清晰的最近日期的治疗发票可以开具。若是不幸死亡,则需要宠物主证明宠物本身的价值,例如在宠物店购买时的发票、合同等。
  但这一步就会难倒不少人,因为可能是好几年前的事情,或者并没有正式单据保留下来。宠物也无法对照家禽,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市场价。而且宠物去世的情况下,不少宠物主还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这又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数字。所以,交警只能尽力地在宠物主、驾驶人、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做好沟通,争取让多方都能够认可。如果意见实在无法一致,也只能诉诸法律途径。
  自从2020年7月1日《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养犬人的行为得到规范,相关的宠物交通事故数量有所下降。据温州交警方面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温州发生了15起涉及动物的交通事故。如果想要进一步减少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宠物主行为、提高驾驶人警惕意识,都很有必要。
  记者手记
  文明养宠,既为自己,也为他人
  看过这么多案例、经过与专业律师讨论,记者也总结出了一些共性。
  首先,遇到宠物交通事故,相关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非常重要。不论是交警调解,还是走上法庭,甚至到保险赔偿,事故的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依据。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宠物主还是驾驶人,都有必要重视这一步骤。
  其次,宠物被认定为宠物主的特定财产,受到损失时需要去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最有效力的证明就是正规的发票,包括购买费用、因事故造成的治疗费用等。然而,宠物饲养过程中的支出与宠物本身的价值可能被认为不存在直接关联性,这让无偿领养的宠物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宠物主在饲养过程中花费的资金、精力、情感,可能都只能通过“精神损失”这一名目来进行赔偿。但这依旧是一个有法难依、没有标准的问题。
  最后,在大部分的宠物交通事故中,是否牵绳都会成为关注的焦点。宠物主的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到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会影响到事故判责的偏向。在《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有法可依的当下,我们还是应该提倡“文明养宠”,既为自己,也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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