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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女性,分不到土地!“可能导致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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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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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中也包含了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部分,而这正是改善农村妇女经济权益保障状况的可行发力点从而使得农村居民能够平等地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收益,不因为年龄、性别等种种差异而遭受歧视。”全国政协委员、知名编剧蒋胜男在2024年全国两会建议中写道。


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蒋胜男重点关注的话题。在多年代表委员履职生涯中,她曾先后提出关于离婚冷静期、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高“性同意年龄”等建言。


2024年全国两会,蒋胜男将目光聚焦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上,带来一份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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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知名编剧蒋胜男。受访者供图


近日南都记者围绕这一话题专访蒋胜男。她告诉南都记者,在农村社会中女性往往被视为潜在的“外人”,这种观念在土地分配和权益保障中造成了女性的边缘化。这种基于性别的土地权益不平等,违背了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解放的原则,还可能导致社会经济问题,如农村性别比失衡和高额彩礼等现象。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处于立法推进过程中,草案新增规定防止外嫁女权益“两头空”。对此,蒋胜男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这体现了立法对于性别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视,并希望通过立法推进期间多征询广大农村妇女的意见,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的性别平等和可持续发展。


丧偶、离婚、改嫁以及大龄未婚妇女
土地权益处境困难
南都:尽管早有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权利。但长久以来,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失地现象突出。具体而言,当前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蒋胜男:在我国农村地区,尽管法律上已明确规定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实际上仍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对于丧偶、离婚或改嫁的妇女,以及大龄未婚妇女,她们在土地权益上的处境尤为困难。


传统观念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局限性导致了经济权益的分配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个体,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中,女性往往被视为潜在的“外人”,这种观念在土地分配和权益保障中造成了女性的边缘化。此外,村规民约和村民组织的性别歧视性措施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导致许多妇女在土地分配、承包以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土地权益方面面临的另一个重大挑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决议常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依据,正式或非正式地限制和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在诉讼维权时,因为一些前例,村一级集体对于法院判决执行比较消极,以至于法院多以“无权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为由拒绝受理,加剧了妇女的维权困境。


我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时曾提出关于完善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其实也可以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这种基于性别的土地权益不平等,违背了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解放的原则,还可能导致社会经济问题,如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高额彩礼甚至人口拐卖等现象。


应教育和培训农村妇女
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
南都:你是否关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进程,目前二审稿公布并已完成意见征求,草案增加规定防止外嫁女权益“两头空”,你怎么看待这一规定?


蒋胜男:这部法律对于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新增规定,旨在解决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的问题,这一措施体现了立法对于性别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视。这种规定对于纠正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所面临的不公平待遇具有积极影响,有助于确保外嫁女在原籍和婚入地都能享有相应的土地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和谐。


但我们也要看到,土地权益被侵犯的不只是外嫁女,而是从整体上对于所有的女性。在土地权益分配上都应该做到男女平等。


南都: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交由成员大会确认。有观点担忧这一做法会影响农村妇女的利益,你怎么看?


蒋胜男: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交由成员大会确认的做法,理论上是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能够使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然而,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对农村妇女等利益的影响需要仔细评估。一方面,这有助于农村妇女通过直接参与决策过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存在的地方保守观念和性别偏见可能会影响到决策的公正性,导致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意见和利益未能得到充分考虑。


因此,为了确保这一制度能够真正地保护农村妇女等利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首先,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
  • 其次,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参与能力,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她们能够更有效地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
  • 最后,建立健全申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村妇女等提供更多维权渠道和保障。


总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我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通过这些改革,有望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的性别平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需要关注和完善相关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真正保护农村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帮助农村妇女维权


南都: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特别是在提高农村妇女维权意识和解决维权困境方面,你今年提出哪些建议?


蒋胜男:为了有效改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状况,确保她们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享有实质性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施具体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平等权利。建议在《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规定她们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此外,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清楚地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探索实行以农户家庭成员为单位的人均分配土地的模式。这样的制度更有利于确保农村妇女能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她们“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目标。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和集体经济活动,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她们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地位。


第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消除性别歧视。地方政府应有责任对当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发挥移风易俗的作用。可通过培训、宣传、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性别平等意识,促使他们摒弃传统的父权观念,尊重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对乡规民约和村民组织决策的审查和监督,消除其中的性别歧视性规定,确保政策和决策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声音得到充分听取和尊重。


第四,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政策执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村妇女法律援助体系,为她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援助服务,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此外,加强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真正解决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实际问题。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有望根本改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状况,使她们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享有更多的实惠。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且对于推动性别平等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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