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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士网购给“差评”,竟遭卖家索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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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很多消费者网购时会看买家的“好评”和“差评”,作为购物参考。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消费者作出的商品评价符合网络评价标准,驳回商家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网购纠纷:
打差评被商家索赔

“速度快,包装跟往常都一样,但是打开后……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品质下降?看着坚果有坑的都比较害怕,会不会是老鼠嗑掉的……蔓越莓干看着很差劲。记得之前有曝光卖假……介意的亲,慎拍,不差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2021年2月,市民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坚果后发表了上述评价。

商家认为,王女士发长文“差评”还晒图五张是严重的“差评”,王女士若觉得自己权益被侵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或退款,而不应该随意评价造谣店铺,甚至劝说他人不要买。

此后,商家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删除评价,但该评价经一段时间生效后无法删除。3月,王女士对该商品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证实确实是正品,我就放心啦,这次又过来买啦,发货很快。有疑惑的买家,可以找官方客服查验真伪……”

然而,即使王女士作出了相应解释,商家仍旧坚持“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带来的负面效应,认为王女士的造谣行为已侵犯店铺名誉权,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便诉至瑞安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驳回商家诉讼请求

瑞安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侵害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画等号。本案中,原告未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举证,因此,瑞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瑞安法院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应区分“差评”和侵权

判断“差评”是否已经实际损害经营者的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和“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若“差评”是基于真实交易而作出,与交易的次数相对应且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格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借机诽谤、诋毁。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尽量完善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而消费者要充分认识网络评论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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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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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同行,要么眼红,总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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