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纪检组:公开投诉洞头、苍南法院
2021年6月16日,永嘉县法院院长杨兴明在黄田街道办事处公然威胁敝人。详情可见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91681 《永嘉法院杨兴民院长称:你发(贴)就发,尾巴别给我逮住》(出处: 柒零叁网) 6月21日上午,先向12388反映,12388让我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对永嘉公安是否会依法处理永嘉法院院长缺乏信心,也只能先去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所报案。详情可见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91982 《6月21日向永嘉公安局报案,被永嘉法院院长杨兴民口头威胁》 (出处: 柒零叁网)
8月18日,果不其然,永嘉县公安局作出永公(黄)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没有违法事实。而我则认为该局显然有官官相护之嫌。
9月14日,只得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洞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永公(黄)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并判令永嘉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该报警事项继续进行调查,而该院以“请补正相关证据材料(见一次性告知书)”为由“审查通不过”。
9月22日,再向洞头法院提交。该院又以“第三人杨兴明作为永嘉县级领导公开接待起诉人黄志霄信访事履行信访接待的职责行为,其目的是化解信访纠纷,帮助当事人解决合理的信访诉求,在接访过程中必然要与起诉人黄志霄进行必要、正常的语言上交流、沟通。必要、正常的语言上交流、沟通对起诉人黄志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永嘉县公安局经调查,作出永公(黄)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也没有对起诉人黄志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黄志霄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审查通不过”。该院居然认为“你发(贴)就发,尾巴别给我逮住”是“必要、正常的语言上交流”!真不可思议!
9月26日,另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向苍南县法院提交。该院以“请补正提供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等详细信息”为由“审查通不过”。
10月8日,再向苍南法院提交。该院又以“第三人杨兴明作为永嘉县级领导公开接待起诉人黄志霄信访事履行信访接待的职责行为,其目的是化解信访纠纷,帮助当事人解决合理的信访诉求,在接访过程中必然要与起诉人黄志霄进行必要、正常的语言上交流、沟通。必要、正常的语言上交流、沟通对起诉人黄志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永嘉县公安局经调查,作出永公(黄)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也没有对起诉人黄志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黄志霄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洞头区法院同样理由,一字不差)为由“审查通不过”!该院居然也认为“你发(贴)就发,尾巴别给我逮住”是“必要、正常的语言上交流”!真不可思议!
凡是公安机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这暂且不提,两院认为不符合受案范围却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实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目无法纪!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为此,敝人曾分别电话两院纪检组反映,要求即便不予立案也要出具书面裁定,但至今两院也未出具书面裁定!纪检组的功能呢?
敝人之前提起行政诉讼数十宗,曾历经永嘉、龙湾、鹿城、瑞安、乐清法院,从没见过象洞头、苍南这么明目张胆违法违规的法院!!!
特按《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公开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投诉!
投诉若无果,再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择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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