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及浙江高院: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超然于行赔、刑赔、民赔之外的赔偿性质吗?
2017年7月13日,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敝人涉嫌(以前曾发过网贴)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罪转入永嘉县看守所。
敝人自知无罪,不取保、不认罪、不调解,坐完冤狱出来后,发现朋友第二天就存进去的现金在2017年7月21日居然就已经被无端扣除了78.2元。因为敝人深刻记得,刚进所半个多月都没有轮到开单购买任何物品,进所后的第九天哪来的78.2元支出?经敝人询问,值班台女辅警(FJ1901)明确告知这是看守所扣除了敝人刚进所时的一套日用品(毛巾、牙膏、牙刷等)的钱。敝人便说:“这个本来应该是国家财政部发的嘛。”辅警回答:“这个都是每个人自己买的。”(证据1)
2018年12月19日,敝人与亲戚便又去永嘉看守所,想要退还78.2元。到达永嘉县看守所时,正好看到曾接待过敝人(上次去反映要求归还被丢的鞋子)的朱姓副所长在大门口。其称78.2元是刚入所时所发的日用品扣下来的钱,也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当然也谈不上赔偿退还了。(证据2)
而按《看守所条例》第48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5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第6条“人犯给养费(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毛巾、牙膏、牙刷等日用品已由财政部门拨付,属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应该由看守所主动分发,而不是让在押人员自己开单签字购买承担。
2018年12月20日,敝人致电温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057788502738询问,一位吴姓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温州市看守所日用品已由市财政局承担拨付,永嘉肯定也是这样子的。(证据3)
2018年12月20日中午11:12,敝人致电永嘉县财政局行事科057767008022询问,一位林姓工作人告知在押人员的日用品是已由财政部门拨付,如看守所让你交钱,应该有依据才对,没依据就不对。(证据4)
敝人认为永嘉县公安局扣除敝人的78.2元明显属于侵占,应该退还赔偿。
按敝人的法律认知,应属于行政赔偿。便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永嘉县公安局答辩伪称“代为购买了被子和拖鞋共价值78.2元”,而事实上,并未告知敝人有这事,也没有提供收费凭证,也没有举证给过被子,尤其是与其所接待大厅工作人员、朱副所长肯定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并且,2005年6月1日(公监管[2005]10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巧设名目违规收费,看守所不得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收取“会见费”、“电视费”、“教育费”、“培训费”、“服装费”、“被褥费”、“洗澡费”、“理发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设立的费用”! 按(2019)浙0381行初13号裁定书,法院也认为“应当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让敝人“提起刑事赔偿申请”。依法向温州中院上诉后,被(2019)浙03行终573号裁定,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行政申诉,不出意料,(2020)浙行申106也驳回申诉。
好!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行!那就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据此,敝人在2020年6月12日,按《国家赔偿法》、《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等相关法律法规寄信向永嘉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而该局在8月25日才作出永公刑赔驳字(2020)1号。既明显超出了《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法定办理期限(见第十条、十一条、二十五条),对此,复议机关温州市公安局及温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假装无视,又违背规定应予赔偿而不予赔偿。便在8月30日,依法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刑事赔偿申诉。
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属于刑事赔偿范围,等我提起刑事赔偿,又说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既然不属于行赔、刑赔,那只能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也行!那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于是,敝人只好按《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不想,又被永嘉县法院裁定(2021)浙0324民初4216号裁定书不予受理,依法向温州中院上诉后,又被(2021)浙03民终3939号裁定维持裁定。便在8月30日,依法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现已受理,案号为(2021)浙民申4071号。
若浙江省高院民庭驳回申诉,赔委会也予以驳回,则务必请告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了行赔、刑赔、民赔之外,还有哪种赔偿性质?!即敝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何在???
综上所述,看守所明显侵占在押人员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赔偿,而在温州司法者看来居然成了三不管,既不属于行政赔偿、又不属于刑事赔偿、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法官们各自只顾着“一定要判好”手里头这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赔偿纠纷的案子,结果都不受理,不免闹出笑话。反正在敝人看来,实是可笑!(“可笑”这一批评词汇算不算“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抹黑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这是判决敝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裁定书中原话。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啊)
本帖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及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再审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刑事赔偿再审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均附贴后,可供参酌。
临末,敝人不禁也要问问行政一审瑞安市法院张勉法官、二审温州市中院邱志丰法官、再审浙江省高院马国贤法官,民事一审永嘉县法院邹艳慧法官、二审温州市中院陈莉萍法官,刑事赔偿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超然于行赔、刑赔、民赔之外的其他赔偿性质吗?不吝赐教为幸!!!
唉!千言万语,其实无非一句——“民告官易告赢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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