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龙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窗口接待了一名年仅19周岁的年轻妈妈小玲(化名)。她诉称自己与小勇(化名)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网络认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年龄未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两人的儿子出生,但双方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小玲一气之下带着五个半月的孩子回了娘家,而小勇不闻不问。小玲难以独自承受养育孩子的大额开支,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为孩子争取抚养费。
龙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律师向小玲阐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的权益保障规定,指出小勇作为孩子生父有抚养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小、当下养育成本较高,采用调解途径可能会比诉讼途径更快拿到抚养费。
引导去调解之后,区人民调解中心紧急对接区妇联和润家事纠纷服务中心、温州市“闲事婆和事佬”调解室,由三方调解员合力调解该起抚养费纠纷。但是小勇避而不见,调解员多次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他。随后小玲和调解员一起到小勇的工作单位找到小勇,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劝说下小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形式解决孩子的抚养费纠纷。
在8月25日的现场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小玲母亲不断反对,调解员一边安抚小玲的情绪、倾听其真实意愿;一边从家庭责任和非婚生子权力方面出发,对小勇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他们双方年纪虽小但已为人父母,就要承担起抚养责任,而血浓于水,亲情亦弥足珍贵。
双方被“法理牌”和“亲情牌”打动,达成调解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小玲;小勇每个月支付小玲2000元抚养费用于孩子日常开支,直至成年,享有探视权;如遇重大医疗、教育费用支出,由双方平摊。
二人也表示,今后会加强沟通走动,尽可能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次,三方调解力量合力化解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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