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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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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推动灵昆街道融入瓯江口一体化发展格局,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改善田园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决定在灵昆街道实施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拆整结合对全域范围内各类土地资源要素进行全方位重新整合,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建设用地集中集聚、农田集中连片;解决占补平衡,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美化生态环境,打造和谐宜居家园;盘活利用存量,节约集约水平更加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率,有效拓展发展空间。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域规划、拆整结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一年试点、两年攻坚、三年清零”的时序安排,自2021年起启动实施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改造范围:灵霓线以南、雁鸣路以西,涉及双昆村、上岩头村、周宅村、沙塘村、海思村、北段村、九村村、叶先村、王相村等9个行政村。保留部分公建、新(改、扩)建和特殊建筑。
(一)房屋拆迁
2021年先行启动王相、叶先、九村等3个村房屋拆迁签约,另外6个村根据管委会总体部署至2023年底分阶段完成房屋拆迁签约工作。
充分考虑灵昆街道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屋现状,制定《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附件)(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拓宽房屋补偿安置渠道,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推出房票安置、产权置换、货币化安置等多种安置政策,加大奖励优惠力度,集中连片推进房屋签约、腾空、拆除工作。
(二)土地流转
开展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按照进度安排,将街道城市开发规划红线范围内农用地和复垦建设用地集中流转至村集体,一次性完成农户政策处理补偿和奖励,根据建设需要和指标情况分批完成土地报征。规划红线以外农用地根据村集体发展规划和街道实际发展需要,视情况考虑整村流转。
(三)农地开发
将城市开发规划红线范围外具备条件的土地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途径,用于城镇建设。大力实施“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和“园(林)地还耕地”的“二改一还”工程。实行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打造乡村旅游和美丽乡村建设新样板。加大村庄违法用地整治力度。
(四)空间利用
贯彻瓯江口一体化融合发展理念,按照“北生产、中生态、南生活”布局,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北侧布局产业发展走廊,南侧重点打造城市商贸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解决农民住房安置需求,引入市场主体高质量建设安置性商品房。依托市域铁路S1线站点,大力推行“TOD”开发模式,强化商业等功能配套。
三、实施步骤(2020年12月-2023年12月)
(一)基础准备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3月)
开展集中攻坚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整治行动各类方案和补偿认定政策,开展稳评和意向调查。完成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完成安置性商品房规划选址,明确代建模式,启动土地出让程序。成立由瓯江口和街村抽调干部组成的行动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流程和激励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开展业务培训。分片确认评估、代理、勘测等第三方机构,引导拆迁户共同参与选择。编制投资概算和融资计划,积极引入第三方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
(二)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
出台全域整治行动正式文件,公布补偿认定等各类政策。召开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行动部署会,进行层层动员、层层部署,吹响冲锋号角。工作专班入驻各村办公,充分发挥党员、村民代表、村小组组长作用,细化职责分工,捆绑包干到户。通过新闻媒体、党员代表、入户宣传等方式营造参与支持城中村改造行动的舆论氛围,全面解读补偿政策,充分调动农户签约积极性。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1年5月—2022年12月)
五月初率先启动实施王相、叶先、九村等3个村(以上简称“先行村”)房屋征收签约、农用地集中流转签约工作。提前签约期限4个月,签约期限5个月。其它6个村启动时间视先行村推进情况,另行确定。
首批重点项目、新建安置性商品房和规划主要道路涉及区域的房屋征收签约和农用地集中流转按计划快速推进,签约腾空拆除同步进行,确保第一时间交地建设。房屋征收签约和农用地流转工作进度实时公布,每月专题通报,落实各项奖惩机制。
(四)攻坚清零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分批进行土地报批和房屋腾空拆除,开展攻坚清零专项行动,确保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全面完成房屋征收签约腾空拆除和农用地流转工作。推动安置性商品房建设,推进房票使用落地,落实老年人和困难群体临时周转房。开展土地复垦开发,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推动农用地规模化经营,培育乡村振兴农业特色品牌。做好土地出让准备工作,启动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廊道建设,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瓯江口产城一体化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和专项攻坚组、安置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开发组、督导考绩组,分别由管委会相关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同时抽调50名管委会干部,协同街道干部和村干部组建若干个攻坚小组,实行集中办公、挂图作战、赛场比拼,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扶持。制定出台《补偿办法》,通过引入房票制度、转产转业奖励安置、补偿奖励政策等方式提升农户签约积极性。实行奖励挂钩制度,根据各村房屋整村签约腾空率、农用地整村流转率进行奖励兑现,强化村集体履职意识。
(三)落实资金保障。积极做好资金测算工作,科学制定投入产出计划,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发建设;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察力度、规范使用流程。
(四)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结合灵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居住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尊重城中村改造的客观规律,以保障农户利益为前提,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扎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广泛征求村集体和农户对城中村改造的意见,保障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户的财产权和处置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确保补偿措施落地,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
(五)全力争取政策支持。精心编制灵昆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推动土地整治向规划管控和空间治理转变,并全力争取国家和省市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六)强化考核激励。根据行动要求做好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考核,将督考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督查力度,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和跟踪督办,对进展滞后的单位个人进行约谈问责,对推进不力、消极怠工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附件: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附件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
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现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集[2017]7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行动。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灵霓线以南、雁鸣路以西涉及叶先村、王相村、海思村、沙塘村、北段村、周宅村、九村村、双昆村、上岩头村等9个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保留部分公建、新(改、扩)建和特殊建筑,具体以公布的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机构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房屋补偿时间(先行村)
(一)提前签约截止日:2021年9月15日。
(二)签约截止日:2021年10月15日。
(三)腾空截止日: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分批腾空,时间以收到正式通知为准。
五、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就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等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收到腾空通知,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的,予以兑现补偿。
(二)合法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其它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资规、住建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三)未登记房屋由灵昆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流程参照《关于瓯江口新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瓯新[2013]39号),认定政策参照《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四)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征地房屋(简称旧房,指合法房屋及视为合法建筑,下同)货币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合法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推荐评估机构并告知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七)合法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新房即安置房)价值的评估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新房为期房的,其中建设多层建筑作为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过渡期为24个月;建设高层建筑作为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过渡期为36个月。
(九)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低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和构筑物补偿时,选择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应当扣减5.4万元/亩的安置补助费。
六、住宅安置与补偿规定
(一)房票安置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下同)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根据《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市场商品房,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根据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权益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金额。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可选择限期使用、结余变现等多种方式使用。
房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购买市场商品房的,该房票票面金额作废,变现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标准予以兑现,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计息。对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金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安置权益,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与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相同比例折算;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的权益进行兑现的,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金额,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计息。
房票金额计算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房票=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房票安置购房奖励(*15%)。
2.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房票=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合法房屋基地面积*3+套型差和户增购(20㎡+30㎡))*公摊系数]-应缴纳购房款[①拆迁户新房购置价(合法建筑面积*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合法房屋基地面积*3-合法建筑面积)*新房政策内增购价)+套型差(套型差结算规定*20㎡)+户增购(市场评估价优惠20%*30㎡)]*(公摊系数)-②合法房屋价值(含旧房重置价值、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等)+③搬迁费(合法建筑面积*搬迁单价)+④过渡费(合法建筑面积*每月过渡费单价*过渡6个月)+⑤入户丈量奖励+⑥违法建筑清障费(违法建筑面积*清障费单价)+房票奖励金额〔产权调换权益金额*15%〕。
房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
市场化安置是指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范围内征收住宅(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下同),被征收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按期腾空搬迁,并自行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实施单位给以购房奖励和补助、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
(1)旧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旧房比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2)旧房比准价由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3)房屋所有权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旧房比准价,结合旧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一三落地”政策规定,按政策可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应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空翻”部分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综合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乘以“空翻”部分面积予以计算。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含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空翻”部分面积的货币补偿)15%的奖励。
3.购房补助
(1)购房补助条件。被征收人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的,给予购房补助。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订协议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2)购房补助标准。按照货币补偿总额(含合法房屋价值、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补偿、“空翻”部分面积补偿、合法房屋价值15%的奖励)的10%予以购房补助。
(3)购房补助领取。
实施单位应当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同时,实施单位应提供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4.购房税收优惠
房屋所有权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交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
6.计算公式
货币补偿金额=①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含房屋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等)+②合法房屋价值奖励(评估价值*15%)+③空翻价值〔(合法基地面积*3-合法建筑面积)*空翻单价〕+④购房补贴〔(合法房屋价值+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补偿+合法房屋价值15%的奖励+“空翻”部分面积补偿)*10%〕+⑤搬迁费(合法建筑面积*搬迁单价)+⑥过渡费(合法建筑面积*每月过渡费单价*过渡6个月)+⑦入户丈量奖励+⑧违法建筑清障费(违法建筑面积*清障费单价)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
(1)现房:灵南社区F-26b-1地块(多层建筑,以下简称“一号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现房:灵昆新市镇(高层建筑,以下简称“二号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3)期房:新建安置性商品房(具体位置以规划确定的地块为准,高层建筑,以下简称“三号地块”),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
2.住宅产权调换价格
(1)新房相关价格
一号地块:
①(新房)合法面积(含视同合法面积,下同)安置价:2600元/㎡。
②(新房)政策内增购价:4000元/㎡。
③停车位价格: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按4.9万元/个计算(停车位无产权)。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约的,按9.8万元/个计算。
二号地块:
①(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3000元/㎡。
②(新房)政策内增购价:4200元/㎡。
③停车位价格: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按6万元/个计算(停车位无产权)。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约的,按12万元/个计算。
三号地块:
①(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3800元/㎡。
②(新房)政策内增购价:5000元/㎡。
③停车位价格: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按7万元/个计算(停车位无产权)。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约的,按14万元/个计算。
(2)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3)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结构、建造年限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旧房重置价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3.产权调换方式及结算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可按下列方式选定其中一种符合条件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选择“合法面积”安置(简称相等面积安置)。
以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三号地块38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下同)。
(2)选择“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调换范围内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最高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三号地块38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选择“一三落地”安置。
(3)选择“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调换范围内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3号地块38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计算。
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增购面积最高不超过20㎡(另有同类房屋应合并计算),其增购价格按其市场评估价优惠计算,其中一号地块优惠30%;二号地块、3号地块优惠40%,如低于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的,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街道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及已交易或转让的同类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4)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内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计算。
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计算,其中一号地块优惠30%;二号地块、3号地块优惠40%,如低于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的,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同类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1种和第2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旧房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3种和第4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公摊面积。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套型差范围按照本条第五款“套型差结算规定”计算)。
4.提前签约、腾空搬迁等奖励规定:
(1)提前签约奖。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协议的:
①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的标准给以奖励;
②每户可认购停车位1个。
(2)提前腾空奖。在腾空截止日前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以500元/㎡标准奖励。延期腾空的,每延迟1天,扣减30元/㎡的按期腾空奖励。
以上奖励金额在差价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3)户增购规定。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提前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户增购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外申请增购的面积控制在30㎡(含)以下。户增购价格按规定的评估时点确定的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如低于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的,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4)退购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退购部分应安置面积:退购后余下的应安置面积必须满足人均30㎡且不小于旧房面积、退购后预算的差价款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应确定退购面积,退购款直接抵扣购房款。退购价按照规定的评估时点评估确定的新房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申请户增购面积的不得再申请退购。
(四)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对提前签约截止前签约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签约顺序号,对 “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取消其“并列第一”的签约(且搬迁腾空)顺序号。
2.新房认购时,首先由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房屋所有权人凭“并列第一” 签约顺序号以摸文方式产生认购顺序号,按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依次认购定位;其次由在提前签约截至时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凭签约顺序号以摸文方式产生认购顺序号,按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依次认购定位。
具体以《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为准。
3.新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第一期: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旧房补偿费(含装潢等)、附着物等抵作购房款的首期预付款。
第二期:认购定位时,房屋所有权人应至少预付差价结算款的80%(缴纳预付款时间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另行指定)。
第三期:新房交付时结清安置房、停车位等结算款的余款。
(五)征地房屋产权调换其它规定
1.新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新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2.套型差结算规定。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选择安置房套型时,应安置面积不得超出安置房套型面积总和的20㎡(选择按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的,应安置面积不得超出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
选择套内面积安置确定应安置面积的,新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以内部分的面积,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段计算:面积10㎡(含)以内部分的面积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10㎡至20㎡(含)部分的面积,一号地块按4700元/㎡、二号地块按5000元/㎡进行结算、三号地块6000元/㎡;20㎡以上部分的面积按其市场评估价计算。
3.应安置面积较大(11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分套安置的,必须满足分套后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以提供的房源套型最小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时只能有一套享受套型差结算规定。
4.房屋所有权人属于低收入家庭,旧房建筑面积少于50㎡,在温州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且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温州市范围内未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及未有房屋交易或转让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的安置用房。旧房和安置用房(新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最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50㎡的,超出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5000元/㎡)计算。不享受相关奖励。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5.房屋所有权属华侨所有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及港、澳、台地区同胞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六)在规定的签约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旧房存在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情形而无法在规定的提前签约截止日之前签订协议的除外),不能享受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市场化安置)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购房补助;不能享受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规定的提前签约奖、提前腾空奖。     
七、营业用房补偿规定
(一)营业用房
被征收门面房的用途按房产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产证未明确用途(或仅载明为非居住)或者房屋未登记房产证的,根据该房屋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具体补偿细则参照温州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住宅作营业用房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2020年12月31日)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至今有效,并一直在经营的临街沿路住宅,属于实际经营范围内合法建筑面积的,在奖励截止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底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补助3000元;底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补助 6000元;底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小于90㎡的,补助9000元,以此类推。
八、奖励政策
提前签约农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转产转业奖励安置
转产转业奖励安置按街道各村拆迁户(须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册成员)数量,给予30㎡/人的标准厂房指标,由瓯江口管委会建设,建成后由瓯江口管委会、灵昆街道、各村经济合作社共同管理(产权证统一办理给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全村应拆迁房屋签约、应流转农用土地均达到92%以上(包含92%)之日起,由征收单位出具有效证明,各村拆迁户(须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册成员)可按1600元/㎡购买标准厂房,单人最高可买30㎡,并按有关规定享有权益和租金收益。
全村应拆迁房屋签约、应流转农用土地均达到92%以上(包含92%)之日起两年后开始计算租金。政府提供收益兜底保障,第一年保障标准10元/月·㎡,第二年12元/月·㎡,第三年15元/月·㎡,实际收益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益结算。第四年起按实际收益结算。
(二)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主体建筑合法部分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的,主体建筑违法部分(原必须为住宅用途),可按不高于等同面积(即主体建筑总面积减去已安置面积),以房票形式在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给予总额(不含装修部分)10%的优惠奖励,24个月内有效,且不计利息。逾期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剩余部分,按照200元/㎡的清障费标准发放。
主体建筑合法部分选择产权置换或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不予享受上述优惠奖励,违法建筑部分清障费按照200元/㎡标准发放。
违法附属用房清障费标准继续按照200元/㎡标准发放。
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包括主体建筑),一律不予享受优惠奖励政策和发放清障费。
(三)连片签约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以生产队为单位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内全部完成补偿协议签订的,按合法面积100元/㎡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四)农用地流转奖励
各村在房屋提前签约截止日前,各村应流转农用土地率达到80%(含)以上,根据实际流转亩数奖励各村集体每亩8000元;各村应流转农用土地率达到92%(含)以上,根据实际流转亩数奖励各村集体每亩10000元;各村应流转农用土地率达到100%,根据实际流转亩数奖励各村集体每亩12000元。农用地丈量、评估等费用由村集体负责。
九、临时安置规定及补助费、补贴费、搬迁补助费等有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实际过渡期支付,其标准为旧房建筑面积(指合法面积、视为合法面积,下同)2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旧房腾空并交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到新房交付日为止,并另外支付6个月。
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旧房建筑面积20元/月·㎡。若已签约民房尚未纳入拆除计划,且已取得现房产权调换(新房交付)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若市有关规定调整后发放标准高于现有标准的,按市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2.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新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之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因延期使用新房的损失。
3.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实施单位提供同面积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面积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应支付不足部分面积的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应按当年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收取超过部分的面积的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不包括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当年的标准临时安置费。
4.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旧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特殊群众临时安置补贴费 (适用期房产权调换方式)
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的,家庭户口薄在册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后,可另外按以下标准予以临时安置补贴:
1.过渡期间年龄满65周岁的,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300元/月(两人及以上的按每人2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自房屋腾空验收合之日(已满65周岁)或过渡期间年龄满65周岁之日开始、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按月计算并予支付。
2.过渡期间年龄未满14周岁(含)的,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200元/月(两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自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至安置房交付日或过渡期间年龄满14周岁之日按月计算并予支付。
3.智残人士、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其行动极为不便的人口,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3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自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至安置房交付日按月计算并予支付。
(三)搬迁补助费
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补助费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住宅用房为15元/㎡(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期房安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非工业用地上厂房在征收时,不再给予额外补助。自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在奖励截止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误工费参照工业企业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具体价格,以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书或咨询报告书为依据。
(四)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街道发布入户丈量调查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各村村委会登记签署《同意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承诺书》的,按合法面积100元/㎡标准给予奖励。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截止日后每延迟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1元,扣完为止。
(五)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空调拆装(含材料损耗)补助:80-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含材料损耗)补助标准:200-300元/台。
7.宽带网络移装费(凭报停或移机证明)补助:158元/户。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旧房搬迁腾空前自行一次性缴清。
(六)住宅用房道坦(空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住宅用房合理范围内道坦(空地)附着物、其他花卉等地面附着物经协商补偿或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具体由灵昆街道办事处按土地征收青苗附属物补偿相关标准补偿处理,具体补偿金额在房屋补偿协议中明确。
十、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一)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补偿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国有资产(旧房及给以补偿的附属物)交给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与处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灭失或减少给以补偿的附属物,如有减少、损坏,应照价赔偿。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后应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附被补偿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征地房屋补偿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有产权纠纷而无法签约搬迁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4.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其它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情形。
(二)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 房屋所有权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单)的时间。
2.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 房屋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的旧房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前,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人与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应将有关证照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五)不动产登记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征地房屋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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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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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发表于 2021-4-2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今天发的帖子都不成功的,几十条回复竟然一条都没成功,论坛也没有说明是把我关小黑屋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反正就是自己的帖子一条都回复不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碰到这种情况?既然703论坛也耍无赖了,那就到省内其他地市的论坛发一下吧,大家知不知道各地的论坛名称的,要流量比较大的那种哦,求赐教!(本人的帖子,自认也没有违反论坛相关规则吧http://bbs.703804.com/forum.php? ... page%3D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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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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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几年政府的重点就是拆呀 建呀,大拆大建 不知道还能玩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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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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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字太多,没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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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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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0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了村里的干部说没听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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