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姐将妹妹和妹夫诉至法庭,称一年多来将妹妹的孩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反倒落得姐妹反目、摩擦不断。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判支付原告抚养报酬及孩子生活费52700元。 2013年10月,小丽(化名)与丈夫王刚(化名)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彼时女儿刚满两岁,她只得把女儿委托给姐姐抚养照顾,并口头承诺日后将一分不少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小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丈夫王刚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2月,小丽刑满释放后将女儿从姐姐处接回。在随后几年间,姐姐提及生活费及劳务费的时候,小丽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在妹夫刑满释放后,姐姐将二人告上了法庭。小丽与王刚表示,自己在被逮捕前曾支付部分费用,后家人又代为支付了3000元,自己刑满释放后也送了些年货及衣物给姐姐并支付部分现金。姐妹曾口头约定以每月2000元计算劳务费(包括孩子生活费在内),故认为代为抚养的15.5个月的费用已经结清。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代为抚养及抚养期间为15.5个月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也认可应按约支付原告相应抚养报酬。争议焦点为抚养报酬及孩子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如何承担。1.抚养报酬方面:因对于支付抚养报酬等费用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故法院以抚养孩子期间即2014 年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2057元标准为基础,酌情确定抚养报酬为每月26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报酬为40300元(2600元/月×15.5月)。2.生活费方面:根据孩子实际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原告主张孩子生活费每月800元属于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孩子生活费12400元(800元/月×15.5月)。3.医疗费方面: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4.关于已支付抚养报酬金额: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抚养报酬3000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报酬及孩子生活费共计527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还应支付497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丽、王刚支付原告抚养报酬、孩子生活费共计49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