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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教育局通报6起违反师德师风典型案例(附 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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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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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通报 长.jpg

师德师风


永嘉县教育局通报6起
违反师德师风典型案例

为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师德建设的有关要求,打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广大教师,永嘉县教育局对近期6起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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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桥头镇中学教师蔡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7月9日,局检查组在桥头镇黄堡村枫垟巷检查发现桥头镇中学教师蔡某某存在有偿补课问题,辅导对象为桥头镇中学七(9)班部分学生。
2. 桥头镇第二小学教师陈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9月17日,局检查组在桥头镇谷联村紫气巷检查发现桥头镇第二小学教师陈某某存在有偿补课问题,辅导对象为桥头镇第二小学部分学生。

3. 岩头镇中心小学教师潘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7月30日,局检查组在岩头镇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岩头镇中心小学教师潘某某存在有偿辅导问题,辅导对象为岩头镇中心小学部分学生。 根据有关规定,县教育局给予上述3人警告处分、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等处理。


4. 碧莲镇中学教师刘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6月2日,局检查组在碧莲镇状元路检查发现碧莲镇中学教师刘某某给该校部分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有偿辅导。根据有关规定,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调离碧莲镇中学等处理。

5. 乌牛第一中学教师朱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0年10月17日,局检查组在乌牛街道东大街检查发现乌牛第一中学教师朱某某为其任教的部分学生提供有偿辅导。根据有关规定,县教育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等处理。

6. 瓯北中心小学教师胡某某违规有偿辅导问题。2020年8月13日,局检查组在瓯北检查发现瓯北中心小学教师胡某某为部分幼小衔接学生提供有偿辅导。根据有关规定,县教育局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近年来,县教育局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和督查力度,师德师风明显好转。但此类有偿补课屡禁不止,影响了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此次通报6起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严明纪律,促使各校各教师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通报指出,上述6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及违规辅导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背离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宗旨。虽然此类事件发生在少数教师身上,但暴露出部分学校在教师管理上存在疏漏、在师德师风建设上存在薄弱环节,也说明少数教师在职业道德、纪律意识等方面仍存在认识不足、执行不力问题。 县教育局对上述涉案对象所在学校进行责任追究,学校年度考核师德项目按零分处理;对学校相关领导也予以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及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 通报要求,全县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通报内容,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要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治理责任制,落细落实治理责任。要认真开展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县教育局对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者 小声)



永嘉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永嘉县教育局2021年2月25日印发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活动(含线上)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辅导班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的行为;
    (四)组织、参与家庭寄宿式有偿补课行为;
    (五)教师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织学生集体辅导的;
    (二)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辅导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视为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辅导补课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及权限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给予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50%年度教师考绩奖,取消当年度参加评优评先及职务职称职级晋升资格,全县通报和诫勉谈话等处理。
    (二)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给予当事教师警告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教师考绩奖,取消24个月内参加评先评优及职务职称职级晋升等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调离教学岗位和全县通报等处理。
    (三)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教师考绩奖、全员绩效考核奖,取消36个月内参加评先评优及职务职称职级晋升等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调离原单位和全县通报等处理。
    (四)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处理在第七条第(三)款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管理权限给解聘或开除处理。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理:教师以动员、诱导、暗示、强制等方式,迫使学生参与违规补课的;不配合、拒绝接受、阻挠干扰组织调查取证的;同一教师被查实违规行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从事违规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党员教师。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延长见习期(试用期),情况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临时代课教师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本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资格1-3年。
    (五)民办学校教师。视情况予以扣减考核奖、降低岗位职级、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解聘等处理。

    第七条 对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或师德师风方面管理不力的学校及相关领导干部,处理如下:
    1.违规情节较轻或经查实1次的,对主管、分管校领导视情况给予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学校考核中的师德师风考核项目按零分处理。
    2.违规情节较重或经查实2次及以上,对主管、分管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秀”“良好”等次资格等处理,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交流降职或免职处理。取消学校年度考核评优秀、良好资格。
    3.民办学校管理不力,视情况予以全县通报、扣减政府补助、减少招生指标、取消或减少评优评先指标等处理。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中小学减负有关规定,以及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上课,或将培训机构场地租给在职中小学教师上课的,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年检不合格、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九条 追责程序和要求
    (一)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教师不服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永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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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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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是叫灯下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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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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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 ... &extra=page%3D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如何落实?如何教育?我想就从此案查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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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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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就这几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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