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瑞安市吾悦宾馆有限公司登报声明,原瑞安吾悦宾馆因字号中出现“吾悦”被法院认定违法,特登报消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2020年9月,新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瑞安吾悦宾馆有限公司以“吾悦”命名,还使用“吾悦”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被告的字号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不存在违法之处。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新城控股在2012年至2018年注册“吾悦WUYUE”“吾悦广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公寓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截至被告公司成立的前一日(即2019年5月8日),新城控股在全国各地投资116家商业管理公司,经营41家“吾悦广场”城市综合体,包括在瑞安成立“吾悦广场”。多年的经营使“吾悦WUYUE”“吾悦广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瑞安市“吾悦广场”开业后,在其正对面开设一家以“吾悦”命名的宾馆。被告除在店招处使用“吾悦宾馆”外,还在宾馆背景墙及提供的毛巾、拖鞋、浴帽等多处住宿用品上,使用“吾悦”艺术字及“WUYUE”拼音的组合标识。
法院认为,“吾悦WUYUE”“吾悦广场”等商标经原告多年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原告在瑞安设立“吾悦广场”城市综合体,权利商标在瑞安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宾馆住宿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等服务,载体一致,均依托于不动产;两者构成类似服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明知上述商标及“吾悦”字号的知名度,仍然将其企业字号设为与商标核心文字“吾悦”相同的文字,且在相邻地点经营类似服务,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实施混淆、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吾悦宾馆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使用含有吾悦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100元;在《温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中所累积的商誉及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是难以估量的。而恶意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进行突出使用,无异于“傍名牌”“搭便车”,利用品牌效应,使公众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不法利益。
我国《商标法》禁止经营者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使用商标标识或企业字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在先权利,不得攀附他人商誉。若将其他经营者在先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或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容易引人误认、产生市场混淆的,将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