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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玛莎拉蒂被人开走 一车冒出“二主”陷入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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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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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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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的玛莎拉蒂轿车(受访者供图)


瓯海的潘先生买了辆玛莎拉蒂轿车,可不到四天就被陌生人开走了。潘先生在江苏找到那名陌生人要车,对方给他开出了两个要回车的“选项”:一是交30万元;二是让一名叫刘某的人现身还债。
日前,潘先生向记者求助。
刚买的车子被人开走
潘先生想买辆车代步,他看中了玛莎拉蒂Ghibli这一款车型,就托朋友打听哪家二手车行有卖并且靠谱。在朋友的介绍下,温州市明星精品车行老板帮他找到了一款黑色的玛莎拉蒂Ghibli。
潘先生验车后觉得没问题,就支付了55.5万元,2020年12月21日在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完成过户。
“我把车停在我家小区的地下车库,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我想把车开出去好好做一次保养,没想到车不见了,现场只留下一张纸条。”潘先生回忆道,当时他整个人都蒙了,那张纸条是一份《告知函》,上面说这辆车属于“抵押债权转押车”,已经被“财产保全”。
潘先生马上向瓯海区公安分局娄桥派出所报案。娄桥派出所回复潘先生,称有一名叫谈某的人,在当天上午6时许打电话给该所,自称开走了一辆玛莎拉蒂,并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谈某告诉警方,自己与此车前任车主刘某有债务纠纷,金额为30万元,他把车开往江苏扬州。
“我是花了50多万元从车行买的,也过了户,是合法车主。无论是谈某还是刘某,我都不认识,他们的债务纠纷跟我有什么关系?凭什么拿走我的私人财产?”潘先生说,他找了律师跟谈某沟通,对方拒绝还车。
涉事车辆已多次过户
潘先生提供了一段当时双方的电话录音,一名自称是谈某的男子表示,自己与刘某有债务纠纷,潘先生要么支付30万元要么找到刘某。
这两个选项,潘先生都不愿意接受,他认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买车花了55.5万元,只开了不到四天,还摊上这样的麻烦事。
“我于2020年12月30日去了江苏扬州,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约见了谈某,他说车开到一家修理厂了,没说具体位置。”潘先生说,当地民警让他们协商解决,但双方没谈拢。
记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谈某,但对方一直没有回复。
令人不解的是,潘先生与谈某、刘某素不相识,谈某又是如何找到这辆车的?
记者调查了解到,涉事的玛莎拉蒂Ghibli已经过户了六七次,其间还曾被抵押给银行,潘先生是第八位车主,谈某寻找的刘某则是第四位车主,这辆车曾安装过GPS定位系统,可被精确定位。
潘先生说,他了解到,谈某买的是处于抵押状态的玛莎拉蒂,无法登记过户,当时的车主是刘某,后不知为何,这辆车又被别人开走转到其他车行,几个车行又转来转去,最后到了他手里,“谈某说自己只开了4个月车就没了,一定要把钱拿回”。
瓯海警方已介入调查
既然这辆车涉及复杂的经济纠纷,二手车行事先有没有说明“隐患”,谈某又为何偏偏在潘先生买走车后来拿车?
记者联系上温州市明星精品车行老板张先生。张先生解释,这辆车其实来自我市另一家车行,他在中间只赚了一万来元的差价,这些日子他积极配合潘先生处理此事。他还称,他从谈某那里听说,谈某来过温州两次,第一次是到那家车行,但玛莎拉蒂周边都停着车开不走,第二次来潘先生家的地下车位才得手。
张先生表示,他们买卖二手车的调查不了之前的债务问题,至于GPS的问题,他们一开始也不知道,而且无论有没有GPS,只要完成过户,那车就属于潘先生。
潘先生认为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但他向瓯海警方报案后收到的却是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究竟为何?瓯海区公安分局娄桥派出所民警介绍,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潘先生所说的“盗窃财物”一事,局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警方还在调查整件事。民警解释,他们为此事专门开会研究过,谈某为买这车真金白银拿出过30万元,其实谈某和潘先生都算受害者,这件事有很多个环节,目前仅就潘先生所反映的这一环节的确没有犯罪事实,但前面某一环节可能存在“一车两卖”等违法问题,等警方调查清楚后会回复潘先生。
■律师说法
谈某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恋:本案中,根据涉案车辆登记信息可见,车辆在解除抵押后,又进行了多次转移,刘某为第四位买受人,潘先生为第八位买受人,转移所有权人中并不存在谈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谈某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故其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第五位善意买受人通过交付与登记完成车辆的再次转移后,便已获得了车辆的完整所有权,谈某自此失去车辆所有权,其只能向刘某主张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
  涉案车辆多次转移并辗转至善意买受人潘先生名下后,潘先生通过交付与登记,当然也获得了车辆的完整所有权。此时,谈某擅自从潘先生处开走车辆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潘先生的合法权利,潘先生有权要求谈某承担损害赔偿等相应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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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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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谈某就是偷.还有诈骗的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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