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螺丝刀或钥匙通过打开电瓶车电路的方法,盗窃他人电瓶车。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均在旁边望风,并共同使用销赃所得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永嘉县**街道**村**阀门厂门口路边,窃得被害人耿某某所有的红色浩洋骄子牌电瓶车1辆。
2.202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永嘉县**街道**电脑店路边,窃得被害人薛某某所有的金色安吉尔牌电瓶车1辆。
3.2020年8月2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永嘉县**街道**村**路**号附近路边,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蓝色韵达牌电瓶车1辆。
4.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永嘉县**街道高速口的**厂附近路边,窃得被害人冯某某所有的红色绿琪牌电瓶车1辆。
5.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永嘉县**街道**街**幼儿园附近路边,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黑色电瓶车1辆。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永嘉县**镇**路**号的出租房内被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8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