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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为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 在这起案件中,一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被法院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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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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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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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作假证,被证实说谎后辩称自己只是记不清,这样就可以逃脱处罚吗?近日,平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对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吴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黄甲(化名)与黄乙(化名)是一对亲兄弟,1976年,二人的母亲谢某改嫁给了余某,两兄弟也跟随母亲到余家生活,其中黄乙过继到余某名下。
1993年4月,余某让邻居代笔书写了一份《分家书》,该《分家书》载明,在余某去世后,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由黄甲、黄乙兄弟二人平分。随后,余某、黄甲及亲戚孙某、吴某等6人在《分家书》上签字并捺印。但因书写《分家书》时黄乙在服刑,其未能在《分家书》上签字或捺印。后余某于1995年去世,谢某于2016年去世。
2020年3月,三间房屋均被列入拆迁范围,黄乙拿着母亲谢某当年改嫁时所签《联婚书》(约定三间案涉房屋归黄乙个人所有),与镇政府签订了该三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黄甲知道后,持《分家书》前往拆迁办说明情况,表示《分家书》签署的时间在《联婚书》之后,拆迁补偿款应由两人平分。但黄乙不同意,致使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至今未签订。
后黄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黄乙则不认可《分家书》的真实性,找来姐夫吴某作证。法庭上,吴某表示《分家书》上的指印并非自己所捺,为验证事实真伪,黄甲申请指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落款“吴某”签名字迹处指印是其本人食指指印。
法官询问吴某提供虚假证言的原因,吴某却狡辩:“时间过去太久了,记不清。”后平阳法院根据吴某的情节性质,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应如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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