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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法委书记:法官犯法,不与庶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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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法官犯法,不与庶民同,告遍单位无人管

温州市政法委书记勋鉴:

    在敝人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及领导寻衅滋事罪卷宗中,暂且不提那些公安、法院工作人员不容易说清的所谓“证言”,单说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林玉喜提供虚假证言,再明显不过。
    永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主动去找林玉喜法官做询问笔录时,林玉喜法官谈到不允许我为文盲姨子吴晓叶(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代理的原因是浙江省高院在2016年7月28日下达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
    永嘉警察问:“你们有没有告诉黄志霄2016年7月28日高院下发的解答?”
    永嘉法院林玉喜法官答:“有的,一个很明确的标志就是陈巧勇在2016年7月28日到今天之前大概有5起案件,都不是黄志霄代理的,吴晓叶在2016年7月28日到今天之前大概有3起案件,都不是黄志霄代理的,在2016年7月28日之前吴晓叶和陈巧勇的案件都是黄志霄代理的。”(附证据1)
   其意是,曾告诉过我省高院该《解答》,而非随意不让我代理,其告诉过我的依据则是以2016年7月28日为分界线,7月28日之前都是我代理,7月28日之后都已不再让我代理。并妄图以此证明本人所发网贴中所说“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四句话属于捏造虚假信息而寻衅滋事(两级法院判决本人捏造虚假信息而寻衅滋事总共是八句话)!
    而事实上,在2016年7月28日前就已经不让我代理,比如2016年6月23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54号(附证据2)、2016年6月24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58号(附证据3)、2016年7月18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71号(附证据4),可见,绝非林玉喜庭长所捏造的“7月28日前都是黄志霄代理”!正如鄙人在《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中所说“在我为陈巧勇代理而永嘉县公安局接二连三败诉后,行政庭就已经开始多次刁难,不肯让我代理”。
    再比如,2016年11月4日开庭的案号(2016)浙0324行初120号(附证据5),还有让我代理。可见,绝非林玉喜法官所捏造的“7月28日后都不是黄志霄代理”
   
    据此,敝人分别向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纪检组、刑事审判我的龙湾法院及温州中院与申请再审时的浙江省高院反映控告,然而,这几家竟然都不管!
     一、      报警不管
    2019年7月20日,敝人先向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控告林玉喜法官在敝人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敝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特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已在黄田所做过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永公(黄)受案字【2019】50261号。当时已要求该局务必在办案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而该局在7月26日作出永公(黄)不立字【2019】50049号,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敝人当时在该通知书回执上已经写上“我没有报刑事案!我控告是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局却故意以有无犯罪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而不提有无违法”。便当场强烈要求该局就治安管理方面对林玉喜法官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书面告知。后在8月2日、8月5日,敝人又要求该局就林玉喜法官提供虚假证言案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但该局拒绝出具。
    在2019年8月2日,考虑到当时对林玉喜法官询问的侦查机关是永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也是永嘉警察。并且,林玉喜法官有着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的特殊身份,经常审理公民起诉永嘉县公安局的行政案件,显然极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以及,不但前几年为姻亲陈某多次发网帖质问该局不公,又曾为陈某代理起诉该局枉法约二十案而四胜,该局对本人积怨已久,正如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来提审我时咬牙切齿所说“永嘉公安局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弗”(吃你气是温州话,即恨你的意思),故本人作为被侵害人,曾申请该局回避,而该局偏偏不避嫌。
    2019年9月27日,该局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规定的办案期限。敝人无奈,只好向乐清市法院起诉书该局不履保护人身权的行政职责。
    不料,10月24日收乐清法院(2019)浙0382行初302号行政裁定书,竟以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为由不予立案。赤裸裸地官官相护,真不可思议!更不可思议的是,上诉后,12月28日收温州中院(2019)浙03行终830号裁定书,居然维持原裁定!
    之后向浙江省高院申请行政再审,已不抱希望。因我与陈巧勇认为基层法院判决不公的约三十件行政案申请再审都曾被省高院裁定回,无一例外。果然,2020年10月17日收高院(2020)浙行申748号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而事实上,最高检在2020年5月17日(附证据6)、公安部在2020年5月11日(附证据7)、司法部在2020年5月7日(附证据8)给我的回复都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     信访不管
    2019年11月14日,再到黄田所提交《再次要求你局就林玉喜提供虚假证言案履行行政职责》书面材料。
    2019年12月2日、16日永嘉县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向倪、汪海潮副局长信访反映此事,永嘉县公安局至今不予书面回复!
    2019年12月5日,向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反映该局行政不作为(即不就林玉喜一案履行行政职责)。督察不理。
    2020年1月9日,寄信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及向公安部督察网站、浙江公务网控告,也不理。
    这次,永嘉县公安局干脆连信访告知书都不给了!显然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2条接到信访事项15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
    2020年1月15日局长接待日,敝人再次要求出具书面告知,轮班副局长与控申科副科长竟称还要研究研究,即便敝人再三追问,也说不出答复期限。
   至今已有九个多月,该局不依法作出信访告知书。其间也曾向永嘉县信访局反映,也不管。
   3月9日,曾向国家信访局反映,3月10日,该局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未出具!
    4月7日,敝人再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该局不依法作出信访答复。而该局却在4月14日回复,第二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未出具!
    4月29日,第四次请求国家信访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5月11日回复,第三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 受理告知单”,其实还未出具!
    5月29日,敝人遂在温州论坛发布网贴《@永嘉县公安局林局长:这是你局第三次欺下瞒上》
    质问永嘉县公安局林局长:“您问问控申科,什么时候出具了不予(再)受理告知单?这不是在欺下瞒上吗?还打算欺下瞒上几次?”
    并在当日,第五次请求国家信访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2020年6月5日回复称“您反映的关于‘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所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永嘉县公安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2019年8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已作出永公(黄)不立字【2019】500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事实上,我控告反映的是“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所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永公(黄)不立字【2019】500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履行刑事职责。并且,该局控申科对我的信访件还是未依法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告知书!
    7月9日,敝人第六次请求国家信访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7月14日第四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还未出具!

    三、      纪检不管
    敝人曾于2019年8月22日在浙江省高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上反映,而永嘉县法院在8月29日却作出“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请提供具体的线索”的答复,分明是在袒护下属。因为纪检部门管的就是违法违纪,提供虚假证言不是违法是什么?
   敝人在2019年10月12日向温州中院纪委信箱、院长信箱分别投递反映材料,要求中院追究林玉喜法官虚假作证的违法行为,并已阐明永嘉县公安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
    12月25日,敝人收到温州中院纪检组回函,驻温法纪信【2019】281号(附证据9)关于林玉喜法官虚假作证一事,让我向公安机关提出
    2020年4月1日11时7分,申请人拨打永嘉县法院纪检组电话057757760607,再次反映林玉喜法官该违法行为,纪检组称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
    2020年9月20日,向最高法纪检监察组寄信反映《对永嘉法院林玉喜违法提供虚假证言的控告》。
    以上均无果。

    四、法院不管
    2019年8月16日向中国法院网反映林玉喜法官提供虚假证言;2020年6月1日向永嘉法院杨兴民院长控告;2019年11月12日寄信给龙湾法院审监庭、温州中院审监庭、龙湾检察院控告;2019年12月18日上午在浙江省高院信箱投入《对永嘉法院林玉喜违法提供虚假证言的控告》、2020年8月11日,再向永嘉县法院控告。均不见理睬。
    并在2019年10月23日,致电龙湾法院向对我刑事审判的法官王可可控告了林玉喜法官(在本人对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本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并阐明永嘉县公安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王法官也认为涉嫌违法,该院并将我寄过去的材料在10月28日转寄给永嘉县公安局处理,并让我向永嘉县公安局控告林玉喜的违法行为(附证据10)。
   后致电刑事审判我的温州中院二审法官韦娜,韦娜不耐烦地说:“去和申诉机关说。”
   20206月7日,收浙江省高院浙刑申22号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而对于林玉喜法官的不法行为,申诉机关浙江省高院也未置评!
                  
    党啊党!林玉喜法官明明提供虚假证言,却官官相护、投诉无门!难道法官违法就不予追究吗?号称法治社会,法律救济途径何在?
                                                                                                  控告人:  黄志霄  














受案回执631.jpg (107.56 KB, 下载次数: 49)


微信图片_20200114153853.jpg (166.42 KB, 下载次数: 40)


温州中院纪检组.jpg (109.46 KB, 下载次数: 40)


应提起行政诉讼.png (318.02 KB, 下载次数: 43)




仍应作出处理意见.png (286.45 KB, 下载次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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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政法委书记:法官犯法,不与庶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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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官犯法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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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警察抓该抓之人,法院判该判之罪,检察院都已经通过,难道公检法合伙欺负你,笑话,啊黄啊,耗子尾滋,把703804都被弄得乱哄哄的。特朗普都被封号了,你怎么还没被封,中国还是比美国强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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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霸霸豪 发表于 2021-1-16 15:45
警察抓该抓之人,法院判该判之罪,检察院都已经通过,难道公检法合伙欺负你,笑话,啊黄啊,耗子尾滋,把70 ...

是吗?呵呵!
既然没抓错,为什么在审查阶段,龙湾检察院检察官问我是否愿意和永嘉县公安局调解(寻衅滋事非法定可以调解的情形)?为什么在牢里时让我接受有罪免刑而私下赔偿我几十万?为什么永嘉县政法委徐翔主任声称在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调解?为什么开庭后监室民警还来问我到底怎样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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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报警不管  
二、信访不管  
三、纪检不管
四、法院不管


法律救济途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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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霸霸豪 发表于 2021-1-16 15:45
警察抓该抓之人,法院判该判之罪,检察院都已经通过,难道公检法合伙欺负你,笑话,啊黄啊,耗子尾滋,把70 ...



轰动全国的江西张玉环案你不知道吗?这是警察该抓之人?法院改判之罪?检察院都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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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霸霸豪 发表于 2021-1-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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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霸霸豪 发表于 2021-1-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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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晕,内容没有看,但是总感觉有踢皮球,好像这个网站常常看到这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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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今天又收到温中法监心字{2020}104号。法院也认为管辖机关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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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问,国家产业目录政策里的行业鼓励类,但正个地区的经信,环保就是不让审批。那这个产业目录是什么用的,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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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3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霸霸豪 发表于 2021-1-16 15:45
警察抓该抓之人,法院判该判之罪,检察院都已经通过,难道公检法合伙欺负你,笑话,啊黄啊,耗子尾滋,把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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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霸霸豪 发表于 2021-1-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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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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