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司法部关闭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咨询】栏
2019年7月20日,敝人向永嘉县公安局控告林玉喜(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在敝人(以前曾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敝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特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办案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而该局顾左右而言他,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书,却不作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即我说林玉喜涉嫌违法,该局说林玉喜没有犯罪,而不提有无违法。 该局明显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职责,敝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行初302号裁定却不予行政立案,认为属于刑事诉讼范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终830号竟裁定维持! 2020年5月7日23时04分,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 谢谢。” 当日23时42分,工号:JD51010163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刑事程序处理认为报案指向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仍应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 ”专家评论栏下:“法律服务人员对所提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很准确,对法律法规等依据列举很充分,为公众提供的行动建议可行有效。” 可见,(我国司法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即便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也应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一审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法院周瓯翔法官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后,敝人另外两件同样案由的行政案,在出示司法部答复的情况下,还是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2020)浙0303行初32号、33号裁定不予行政立案,温州中院(2020)浙03行终398号、399号裁定维持!温州地方法院明知司法部答复意见,知错不纠,将错就错。 综上,按司法部的答复与自己的法律认知,敝人认为温州地方法院枉法裁判,意在包庇永嘉县公安局。
如果判决是公正的,则敝人强烈建议司法部关闭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咨询】栏!因该栏非但失去了其普法的意义,还误导百姓,并使百姓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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