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建议最高检关闭中国检察网【法律咨询】栏
2019年7月20日,敝人向永嘉县公安局控告林玉喜(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在敝人(以前曾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敝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特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办案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而该局顾左右而言他,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书,却不作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即我说林玉喜涉嫌违法,该局说林玉喜没有犯罪,而不提有无违法。 该局明显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职责,敝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行初302号裁定却不予行政立案,认为属于刑事诉讼范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终830号竟裁定维持!
2020年5月17日,敝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法律咨询”一栏询问。 询问内容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确实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就不再对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那么,是去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还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检院在当日回复,明确认为:“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建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最高检也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一审法院屠小霞法官、二审法院周瓯翔法官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后,敝人另外两件同样案由的行政案,在出示最高检答复的情况下,还是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2020)浙0303行初32号、33号裁定不予行政立案,温州中院(2020)浙03行终398号、399号裁定维持!温州地方法院明知最高检答复意见,知错不纠,将错就错。
综上,按最高检的答复与自己的法律认知,敝人认为温州地方法院枉法裁判,意在包庇永嘉县公安局。 如果判决是公正的,则敝人强烈建议最高检关闭中国检察网【法律咨询】栏!因该栏非但失去了其普法的意义,还误导百姓,并使百姓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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