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
在中国法律历史中,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了民族英雄岳飞。其本质就是在没有证据、岳飞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秦桧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此制造了“千古奇冤”。为了纪念民族英雄岳飞,杭州百姓在岳王庙中,安放了一个大奸臣秦桧的塑像,在那里跪了1000年。
你在杭州工作过,您肯定知道这一段历史。
于此同时,在你管辖的温州,最近又出现了以“莫须有罪名”拘留合法公民的事情。详见温州公民周春芳的帖子:《浙江温州法官不懂法还是看不懂《信访条例》 喊你再去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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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9年9月13日,浙江省温州访民周春芳、陈秀琴去北京上访,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访民周春芳被遗回温州市就被鹿城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最终,《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19]57320号》处罚决定书,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第四项的寻衅滋事的理由,对依法上访的公民作出了五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现代中国是法治国家,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是:罪责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不定罪。详见《宪法》《立法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周春芳的这个案件,周春芳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上访,却被鹿城公安绣山派出所拘留五天,当事人到;鹿城法院打官司,麻永和法官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为法定理由,驳回了周春芳的诉讼请求。详见鹿城法院《2019浙0302行初78号》判决书。
中国不是法盲的人都知道:法无明文不定罪。
周春芳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上访。中国所有的立法,没有将依法上访的公民定罪为“其他寻衅滋事”的立法条文。不信你可以问鹿城绣山派出所、鹿城法院麻永和法官,他们对周春芳的定罪,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详见:《鹿城法院麻永和法官:公民依法上访以寻衅滋事定罪的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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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本案中鹿城信访局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没有法律解释权,不能对《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立法解释,歪曲立法本意,画蛇添足。其立法、解释《信访条例》的行为,属于非法立法,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破坏了中国法制统一,造成温州立法割据的现实,企图颠覆中国的“法律主权”。
至于鹿城区信访办的《关于敏感期间重点违反信访处置意见》属于非法立法文件,依据《立法法》,国家没有授权鹿城区政府对《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司法解释,同时鹿城区信访办属于行政机关,没有立法主体资格,其文件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只能算内部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为鹿城公安局《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鹿城绣山派出所、鹿城法院对于依法上访的公民周春芳的行政拘留,其定罪的“其他寻衅滋事”罪名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具体由绣山派出所、鹿城法院麻永和承担法律举证责任,要在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书中如实说明“中国什么法律说公民依法上访按照寻衅滋事定罪”),属于以“莫须有”罪名对周春芳的违法行为,其违法的性质和当前“秦桧诬陷岳飞的理由”,简直如出一辙。上述警察涉嫌滥用职权,上述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
针对上述问题,周春芳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想问问市委书记:温州上述有关部门,以“莫须有”罪名非法拘留依法上访的公民,你市委书记管不管?
如果你纵容“莫须有定罪”的事实在温州泛滥,那么现代法治中国、法治温州和南宋封建王朝的黑暗统治?有什么区别?用“莫须有定罪”,温州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吗?温州900万公民,人人自危,陷入警察、法官“莫须有”罪名的恐吓、威胁阴影中,在温州还有安全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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