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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认真看了一下温州公民周春芳的帖子:《浙江温州法官不懂法还是看不懂《信访条例》 喊你再去读法律》。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 ... &extra=page%3D1
其中文章云:
近日,温州访民周春芳控诉法官滥用职权,要求中央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他因2019年9月13日,浙江省温州访民周春芳、陈秀琴去北京上访,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访民周春芳被遗回温州市就被鹿城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
最终,鹿城绣山派出所以《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19]57320号》,以寻衅滋事的理由,对依法上访的公民作出了五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上述公民依法将上述官司打到鹿城法院,遇到麻永和“青天大老爷”,结果判百姓败诉。详见《2019浙0302行初78号》判决书。
我看了半天,看不懂其中的法律奥秘。一个合法的百姓,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去上访,怎么就莫名其妙的变成“寻衅滋事”了?上述鹿城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城法院司法判决书,都没有说明“百姓依法上访变成寻衅滋事”的国家法律依据。因此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不能认定百姓上访就是“寻衅滋事”行为。
众所周知,中国是法治国家,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是“罪责法定”,不是“罪责警察定”、也不是“罪责法官定”。国家法律没有说公民依法上访是“寻隙滋事”行为,鹿城公安局就不能将上述温州公民定罪 !
鹿城公安局,是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司法解释权。这个单位没有权力非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定义,更不能非法扩大“寻衅滋事”定罪的法律外延,将百姓依法上访,作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目前中国所有法律,没有法律说“依法上访是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有这样的立法条文,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鹿城公安局、鹿城法院依法举证说明“该国家立法条文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如果没有国家立法条文,你们就是以“莫须有定罪”。即南宋时期,大奸臣秦桧杀民族英雄岳飞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鉴于温州已经出现“莫须有定罪”案件的事实,而且百姓打官司也打不赢。一叶落知天下秋,唇亡齿寒,作为温州公民,从周春芳的“莫须有定罪”案件中感受到“威胁”了吗?你感觉在温州还有“安全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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