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信访局对《关于浙江省信访局对中央部门门交办事项指导督办不力的报告》的信访事项办理上也指导督办不力的报告 国家信访局监察室:
信访人信件《关于浙江省信访局对中央部门门交办事项指导督办不力的报告》的信访事项上,中央部门第21次回复收文办理。2021年9月3日由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同编号2021020376450.
以上事实,对投诉浙江省信访局对交办事项督办指导不力后再次乱转交办理,国家信访局也没有依据《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诉求I作规则》的规定上尽到指导、督办的职责,涉及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再次督办。要求督促办理上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诉求I作规则》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综上特此报告国家信访局涉及对信访事项指导、督办不力。
依法治国、众望!
敬礼!
夏启瑞 备注乱转交理由:1、信件编号2021020376450的信访事项要求对有关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上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自然资发(2020)84号《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其展开地籍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泰顺县资规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没有对有关董直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保存原件的1943年的土地所有权状(认为没有法理效力)和实测户地图原件展开地籍权籍调查,仅对1952年的土地证上的园地展开地籍权籍调查并认此处没有房子(土地所有权状原件可证有)
2、董直松私房保存1943年土地所有权状原件及实测户地图原件的不动产登记凭证,土地总登记时没有依据《土地改革法》《中央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指示》《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历史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后被南外村取得泰罗字2508号房屋所有权证又造成遗留问题,这之间,首先应落实城房(1987)575号文等处理而不是自然资发(2020)84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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