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龙湾区法院审委会(一)
确切地说,是质问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认为我有罪的专委。因我听审判长说,当时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换而言之,也有认为我无罪(对坚持立场、有良知的法官,敝人深表敬意与谢意)。
记得庭审临末,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称量刑一年至一年六,审判长问我意见,敝人便徐徐起身,淡然道:“我本无罪,何来量刑?”八字实未加思索,脱口而出。语毕,缓缓坐下。(后有朋友评论,这份淡定从容,这寥寥八字,透露出的是,对司法不公的蔑视)
我本无罪,鄙人始终这样认为!故不认罪、不取保、不调解、宁可因此被判而终生申诉!
而在当下中国刑事申诉有多难?诸位专委,你们应该知道在当下中国刑事申诉有多难。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2007年盘点20起震惊全国并已确认的冤案,竟无一起是因当事人及家属申诉而由司法机关启动救济程序,都是靠出现真凶或被害人复活才洗冤。
明明没有杀人,都有证据证明有杀人,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
明明没有杀人,公检法都一致认为是杀人犯,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
明明没有杀人,当事人及家属多次申诉而司法机关都置若罔闻,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
敝人一介书生,素耽嗜国学,昔作诗云“肯尽年光交故纸”,本想余生埋首于古籍。诸位专委,你们这一判,悍然改变了鄙人的人生道路!后半生的奋斗目标,除了找公检法洗冤翻案,我还能做什么?即便申诉再难,也愿学愚公移山之精神,以尽人事而后听天命之信念,维权到底,未死不休!
诸位专委,刑罚,不只是限制了公民一时的人身自由,还事关公民的一世清白名誉,影响其人生前程,并包括其子孙后代!若诚然有罪,自应静心思过,不能怨天尤人。而无旨无简,因言获罪,教谁肯服?
诸位专委认为鄙人有罪的八句话(“永嘉警察渎职”、“滥用职权、变相拘禁”、“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都不是凭空断言,在原贴中都有详细的依据论述,即基于基础事实,而后作出结论,发表个人看法,如此而已。这都获罪判刑一年,还让不让人说话?
敝人回头再看你院这一纸判决,特择取三万言刑事申诉状内容及三十八份证据,就判决书主要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相关事实与所谓“罪行”“证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排除等问题,质问认为我有罪的专委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称“在明知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下,仍发布贴子……”。 原判企图将这句作为过渡,作为犯罪情节来描述显然站不住脚,毫无意义。因为,有关部门并非真理的化身,其答复或处理也并非盖棺定论。敝人所发网帖,正是针对所谓的“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不服,才对其一一进行质疑、监督或重申主张、看法。
敝人在庭审答辩时也已阐述过,例举了十几件事并未得到过明确答复或处理,其他有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事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详论于后),因此敝人才再加质疑、监督或重申主张、看法。
一审法院审委会应当知道,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旦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行政相对人或信访人或其他公民就不得再质疑、监督或重申主张、看法。
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而且,公民发表主张非但不是禁止的,还是中国法律、国际法所允许的!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27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参与起草并投赞成票的联合国基本法《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国际强制性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9条第2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请问龙湾区法院审委会认为我有罪的专委: 1、“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一定就公正吗?
2、“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要是官官相护怎么办?
3、“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在敝人看来明显不公正,那凭什么要敝人接受?
4、哪条法律有规定,一旦“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行政相对人或信访人或其他中国公民就不得再发网帖进行质疑、监督或重申主张、看法了?
5、要是按你们这种说法、这种逻辑,难道敝人也要无条件接受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驳回,不能再发帖质疑喊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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