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举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诸智影审判长滥法裁判的控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亚农院长尊鉴: 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具体化。在这里,宪法没有限定向哪一级国家机关提出诉求,向中央国家机关提出,当然不违法,宪法同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国家信访局是不是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诸智影审判长?你认为未反映社会人员参与,那车里多出5、6个人是谁?
我身上的伤是谁造成的?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岂不成诬告吗?诸、诸、诸审判长?你认为被上诉人有权在国家信访局执 法,应当举证执法过程的记录仪。你为何敷衍了事?你认为“不予受理”是信访已办结。已办结的结果是什么?有谁送达给我信访终结告知书? 你认为上诉人的信访未构成违法,属于被上诉人管辖,以 《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阻止上访人信访,这是有悖违反宪法做法。作为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在国家信访局行使明显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驻京办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抓人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有效力,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现申请诸智影审判长回避。
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长审理本案。偏偏不回避造成上诉人的案不公正审理,是对上诉人打击报复以权压法。 控告人:陈巧勇 2020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