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检察院梅检察长:市政法委找过你院吗?
敝人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一案,由温州市检察院商请温州市中院,将案件指定龙湾区检察院、龙湾区法院管辖。
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即2018年5月21日15时18分,该院一位杨姓女检察官与另一位冯姓检察官来三监区民警办公室(看守所内均有视音监控)找我。问:“你有没什么想法、建议之类?我可以帮你向经办检察官转达。” 本人直言:“按常理,你院应当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我则走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国家赔偿等。有常就有不常,你们公检法非要治我一个罪也很容易,但我自是不服的。” 杨就直接提示:“那你、陈巧勇与永嘉县公安局三方有无再调解的意向?”我对于龙湾检方违反法律规定,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有点诧异,但一愣之后即答:“没什么可调解的。我说过我不喜欢被威逼。调解是坐下来喝茶中进行,不是戴着手铐。” 杨一直很和善,临走时又对我说了句:“如有什么想法、要求,也可以让民警转告我。”(谈话期间,杨还提到温州市政法委陈浩书记已经知道我这案子,莫非是暗示我不要寄望于陈书记)
按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认定我所发网帖编造虚假信息而涉嫌寻衅滋事罪,龙湾检察院检察官怎么能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
我出狱后,在2018年7月16日向温州市检察院反映,曾要求龙检对该检察官此行为定性。市检转给龙检。龙检不但不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2条,即未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又违背该《规定》第三十五条,即未在九十日内办结。在11月30日,才给我温龙检控申复字【2018】9号(见附件)。而对本人的质问故意避而不谈,答非所问,企图就此敷衍推脱。当时本人当面要求,龙检应就杨姓检察官为何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刑案作出解释。接待人员说会转告领导。之后,我多次要求控申部作出解释或再出具书面答复,但你院一拖至今。
后又听说,永嘉县政法委之前就找过龙湾区检察院(需要证据吗)。这么说来,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永嘉县政法委就已经开始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可是,永嘉县政法委怎么会有权利跨县去左右另一个区的检察院?据此,请问龙湾区检察院检察长:是不是温州市政法委要求你院配合永嘉县政法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