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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传达贯彻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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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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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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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市公安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市委常委、公安局长罗杰主持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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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指出,学习宣传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是全市公安机关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凝聚思想共识,迅速兴起学习热潮,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为温州创好“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贡献公安力量、发挥公安作用。



要坚定政治方向,在更高站位的学思践悟上当标杆、做模范。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坚定扛起温州当好“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建设者维护者展示者的使命担当,努力成为具有“中国气派、浙江辨识度、温州特质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贡献更多公安元素和公安力量。


要坚持真抓实干,在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上当标杆、做模范。要常态化推进疫情防控、坚决捍卫政治安全,深化反恐怖斗争,严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治安打防工作。
要突出精准护航,在更高质量的营商环境上当标杆、做模范。要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方位优化便企惠企措施,全力探索法治保护典范,用心用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的公安服务。
要坚持效能导向,在更高标准的改革创建上当标杆、做模范。要深入推进“云上公安、在线警务”体系建设,深化枫桥式派出所创建,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坚决完成标准化城市和禁毒示范城市创建目标,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
要强化固本培元,在更高素质的队伍建设上当标杆、做模范。要全面加强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全面提升队伍能力素质,激发担当干事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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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研究了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当好“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守护者建设者实施意见、依法保障和服务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60条意见等。

市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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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4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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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交警四大队贴罚单就像抢劫一样,去新桥邮政寄信10分钟也不到贴了一张,停在邮政花坛边离到路10来米也没有影响其他行人和车辆通行。队长热线86287122一直没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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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公安局局长:永嘉县公安局第四次瞒上欺下!【被封】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78411
(出处: 柒零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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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对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所毛秀星所长滥权枉法的控告
温州市公安局罗杰局长尊鉴:
本人陈巧勇,因2011年1月2日邻居王少林上门寻衅致我六岁小女儿“创伤后应激障碍”,反捏造病症诬我致其轻微伤(永嘉公安局下达对我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一案,我们夫妻维权奔走于县、市、省,历时两年多,经省厅过问,黄局交办,在永嘉公安主要领导多次专案组会议后,才做出了准备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我两万医药费、经办民警扣分的系列决定。并于2013年9月30日,与前任所长金一洋签了息访停诉登记表。
但永嘉公安在事后却不履行承诺(即没撤销对我下达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鄙人查出了王某捏造病症的重要证据(见永卫【2014】38号文件),我便向江北所毛秀星所长控告王某捏造伪证诬陷本人,而毛秀星所长一再包庇王某,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特如实举报:
   一、行政慢作为
1、2012年7月份,王少林公然贴了一张写有带侮辱、诅咒性质词句的纸条在我家门上示众。我曾不下七次向江北所报案,其中向毛所报案也有数次,5月14日开始报案,到10月16日才受理。但至今没处理王少林的违法行为。
2、我从2014年1月3日开始,列出疑点认为王少林蓄意捏造病症诬陷本人,并先后向毛所提交了两份控告书。毛所就是推诿着,迟迟不肯受理。直到4月份,我拿着已经生效的永卫【2014】38号文件,又拖到5月14日才受理。
二、行政乱作为
王少林捏造病历,反诬我致其轻微伤。毛所无视重要铁证及十大疑点,对王某没有任何处罚。
   王某诬陷本人的病历中诸多疑点,为什么我们一个公民看得出来,做为专业办案民警却看不出来?现将其中疑点一一罗列如下:
1、2011年1月27日,永嘉公安局局法医第一次鉴定结果认为王某的损伤程度无法认定。而2011年11月15日,居然凭王某让黄海后补的体格检查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又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皮表伤势的鉴定,竟以事发313天后的结论推翻事发25天后的结论。
2、稍有病理常识的人都知道,既然是“稍肿”、“淤肿”的轻微伤,多属于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损伤在事发二十几天内会没有任何征象?
3、永嘉中医院临时医嘱单(见附件)上在1月6日,王某才转到18床,为何打印于2011年1月2日的表二,床号怎会是18床?
4、为何表二(见附件)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与之前的体格检查表一(见附件)矛盾?因为表一已注明皮肤黏膜水肿【无】,头部及其器官外形【未见肿块】。
5、为何王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即事发九小时后)自己都没提到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
6、为何门诊病历主诉、住院病历、第一次法医鉴定书上都没提到表二中“头顶部稍肿,左脸及耳前部淤肿”?
7、永嘉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见附件)载:“入院日期2011-01-02,出院日期2011-01-19,住院天数17天。” 为何下署日期却是2011年01月07日?
8、据江北所经办民警所言,在事发当日,正是因为王某并无任何伤势,才没有进行拍照取证。
9、另外,永嘉县纪委审批过的永卫【2014】38号文件明文“经查实,2011年1月2日,患者王某(病历号:0064464)在中医院住院期间,主治医师黄海未在其病例上写明‘左耳及耳前部淤肿’等病症,而在其出院后应患者本人要求补充添加了该病症”,怎么解释?
10、永卫【2014】38号文件明文“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损害”,“第三方”如果不是我,会是谁?如果永嘉县纪委审批过的永卫【2014】38号文件有问题,那么是否应该责令永嘉县纪委与永嘉卫生局纠错?
据此,我们询问江北所长毛秀星,以上这些疑问怎么解释?毛秀星一条都不能解释,他只说“走法律程序”、“找上级反映”,既不依法,也不讲理,这岂能服人心?法院都有判后答疑,你敢下达行政决定书,为什么不敢解释受害人提出的疑问?
三、公报私仇
尽管2013年8月13日中院维持永嘉县公安局对我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永嘉县公安局并没有执行(因公安局自知不公,大致有三:一、该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程序存在瑕疵,这也是中院判决书原话;二、王少林确实拉我女儿在先,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并造成了我女儿“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后果,单方面对我处罚,显失公正;三、王少林的病历漏洞百出)。并在2013年9月30日,永嘉县公安局领导授意江北所,与我签订息访停诉登记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且承诺会在2013年11月份撤销对我的处罚决定(依法来说,公安局无权撤销法院的判决,但应该可以自我纠错,要不然就是去做王少林的思想工作)。但一直到2014年8月,也没有履行约定。
自法院下达判决书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少林不止数十次拿着判决书逼公安局执行,而我也不止数十次在江北派出所出入,甚至数次与王少林在江北派出所碰到,王少林喊着要派出所抓我,说不抓,她就不走了,尽管如此,江北所也没有执行。
直到2014年8月,我在温州论坛要求永嘉公安局履行承诺,及抗议不处理捏造伪病症的王少林,并质问毛秀星所长、徐志宏局长。毛秀星所长通过毛国奇及另外一位我的同村人传话:“你要是再告,就先把你执行了,要是不告,就这样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我没有理会,并做好了被拘留的准备。果然,2014年9月14日,江北派出所在街上把我抓走,执行了五天拘留。
如果这不是公报私仇,那什么是公报私仇?按说公安局执行法院的判决,本来无可厚非。但是,法院既然判决在前,永嘉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还授意江北所签字许诺在后?如果合法有效,永嘉公安局就该如约守信,怎么能朝令夕改、自食其言?如果非法无效,那不是忽悠哄骗老百姓吗?同一个案子,两个所长,一个不抓,一个抓,哪个是对的?到底是依法?还是人说了算?想抓就抓,想不抓就不抓,想什么时候抓就什么时候抓!一句话,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
为此,我向永嘉公安局纪委投诉毛秀星,在2014年8月4日受理,但至今还无任何处理,声称“查不起”。“查不起”三字,何以服人心?分明是包庇毛秀星,官官相护。而对我提交的证据和疑点,该局纪委不作任何解释。这是阳光行政,还是率意行政?后我在2015年3月2日,依法书面请求温州市公安局复查,但温州市公安局信访科与纪委推来推去,就是不受理。
望贵厅责令查处,以明法纪,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激感无任!
  
敬颂
公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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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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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2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公安局无耻,协助黑社会把烈属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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