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龙湾法院李敏院长督促孟东法官判后答疑!
2020年1月14日,敝人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行政职责(向该局控告该局民警徐贤朋、戴建波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本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侵犯了本人人身权。后该局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案号为(2020)浙0303行初32号、33号。
5月22日,龙湾法院审判长孟东来电声称已作出行政裁定,敝人深感气愤与不解,强烈要求当面判后答疑!孟东法官言辞间有推托之意,在我再三要求下,便说让我等他通知。
6月2日,敝人收到行政裁定书后,曾多次在不同时间段拨打孟东法官的办公电话,都无人接听,但我也已在其电话录音留言中说明要求定个时间判后答疑,并致电12368龙湾法院要求向孟东法官转达。一直等到上诉期限将届满前一天,孟东还未通知我判后答疑,只好在6月10日当晚写好上诉状,翌日寄出。
判后答疑,既是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以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也是为司法节约资源、为纳税人省却时间与精力的有效举措。为何你院孟东不肯?特在此公开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的疑惑,请李敏院长督促孟东判后答疑!
1、按《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敝人所诉即是被告永嘉县公安局对第三人提供虚假证言的个人行为不进行行政处理,未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行政职责,依法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并非起诉被告此前在侦查阶段的取证行为违法!你院为何不去审查被告是否应当履行行政职责,反而扯上刑诉法授权的行为?第三人既不是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怎么会是《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裁定书称“证人向侦察机关提供证言是配合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敝人认为是你院肆意认定以包庇被告,而无任何法律依据。不然的话,法律条文何在?
3、《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所说的“要负的法律责任”、刑事询问笔录权利义务第七条“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说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均是视其情节轻重,重则犯罪、轻则违法的法律责任。不知孟法官认不认同?如果不认同这点法律常识,您应当辞去庭长职位了。如果认同,那就说明您知道公安机关应当对向侦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作出行政处理,即被告应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关于这点,敝人在起诉状中已例举有案可查的全国十来例同样是在刑事案件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案子。而本案起诉被告不履行此一法定行政职责,诉至你院,却裁定驳回起诉,请问孟法官您这裁定怎么下得了手?
4、《刑法》第305条有对“伪证罪”的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注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才构成伪证罪,那么,提供了对与案件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虚假证言、即不具备伪证罪的要件呢?若说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对与案件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虚假证言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那证人岂不是可以随便编造与案件有次要关系之类情节?从而影响侦察机关办案思路与侦查方向都没关系?
5、有什么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无论是否经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就可以不履行做出治安处理的行政职责?
6、您在5月22日电话中居然还说提供虚假证言没有被确定,这正是敝人起诉要求被告去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查然后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你院不让被告去确定,直接驳回起诉,还好意思说没确定?
7、敝人曾在2019年10月23日,致电你院对我刑事审判的法官王可可反映证人在本人对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本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并阐明永嘉县公安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王法官也认为涉嫌违法,你院并将我寄过去的材料在同年10月28日转寄给永嘉县公安局处理,并让我向被告控告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足证,即便是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公安机关也应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属于被告的行政职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孟法官您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和王可可同属一个法院,学的也是同样的法律体系,怎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这不是打王可可的脸吗?
8、敝人在2019年10月12日向温州中院纪委信箱投递反映材料,要求中院追究第三人虚假作证的违法行为,并已阐明永嘉县公安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同年12月25日,敝人收到中院纪检组回函,驻温法纪信【2019】281号,关于虚假作证一事,让我向公安机关提出。足证,即便是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公安机关也应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孟法官您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不是也打了中院纪检组的脸?
9、2020年5月7日23时04分,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 谢谢。” 当日23时42分,工号:JD51010163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刑事程序处理认为报案指向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仍应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 ”专家评论栏下:“法律服务人员对所提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很准确,对法律法规等依据列举很充分,为公众提供的行动建议可行有效。” 足证,(我国司法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即便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也应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孟法官您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难道司法部法律服务人员也错了,就您对?
10、2020年5月7日23时05分37秒,敝人在公安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网站标识码:bm09000013京ICP备0507060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0001号 )“我要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 ”标题为“公安机关履行了刑事职责,是否还应履行行政职责”。查询码为0720579369。 2020年5月11日14时5分42秒,答复部门:刑事侦查局网站管理员。答复内容:“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或拘留。因此,具体还要看嫌疑人提供证言的具体情况,再结合法律决定由哪个机关作出处理。”
足证,(公安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而不够刑事处罚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孟法官您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难道公安部也错了,就您对?
11、2020年5月17日,敝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法律咨询”一栏询问高检院,询问内容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确实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就不再对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那么,是去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还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检院在当日回复,明确认为:“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建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证明,(最高检检察官也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孟法官您偏偏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难道最高检检察官也错了,就您对?
12、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这三家、贵院纪检组、龙湾刑庭王可可法官的意见都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而唯独判案的法官却认为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试问:天下人将作何想?几人能信?几人肯服?
诸不具表,静候孟法官回应!!!
李敏院长,敝人公开质疑你院裁定不公!假如孟东法官确实是依法裁定,何妨公开回应,以正视听?若无法答疑,日后可别又给敝人冠以“蛊惑群众、抹黑法院”之类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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