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陈巧勇您好!(2020)浙03行终332号案件已分配承办人。 得知后审判长又是诸智影,本人申请其回避,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包庇被上诉人的不作为。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2020年6月3日8时21分致电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长申请诸法官回避,庭长说要书面形式申请。我说口头申请也可以的。他说案件太多记不住就挂了。现以公开申请诸智影审判长回避。因(2019)浙03行终840号案审判长诸智影滥权裁判我控告她,她会对我的案件依法公正吗?
因原告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浙0324行初70号驳回原告吴晓叶的起诉错误。被告永嘉县公安局不受理又不出具受案回执单违法行为,一审法院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文,在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两方面错误。而二审审判长诸智影不依法监督还随波逐流,所以在庭审中阻止我方有利证据和依据。《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证据5、6、7、10都曾被告提供的证据,也就是被告自己承认违法事实的证据。审判长诸智影掩盖被告的违法行为,还态度嚣张还说你可以去监察委告我啊?滥权裁判庭审只是个形式主义何来的公平、公正?
1、按《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司法)和治安管理(行政)双重职责,受案后应当对案件系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都硬性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要作出处理,如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就转为刑事案件,如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就转为行政案件。作为被告应当受理不受理,又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单明显违法。行政诉讼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而审判长无视法律以言代法滥权裁判。
证据21页;当天瓯北派出所值班领导厉晓文,证明我所曾按排民警潘泰辉参与地方政府对上访人进行劝导,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的民警参与截访,锁定上访人去向的位置按排黑社会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公安部有明文禁止《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而民警参与地方政府暴力截访这是行政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你理清了吗审判长?
2、 民警潘泰辉参与地方政府截访活动,因此瓯北派出所报案该受理不受理又不出具回执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可知,公安派出所在接收到报案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报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
哪个行政案件不用受理的?邻里纠纷也都有受理单那前面的都做错了吗?哪个刑事案件不用立案的?不立案也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违法就是违法不管怎么掩盖也盖不了真相,审判长想以权盖法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你就是法治进步的绊脚石。
3、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解决了解一大批信访问题,有效维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有错不改、问题不解决仍然是信访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导入司法程序处理,就要保证群众合法有据的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