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各位领导,您们好!我们是永嘉县枫林镇下港村村集体和村民,我下港村与垟山村系邻村,近年两村因垟山村挑衅就水源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逐步发展至垟山村民聚众到下港村打砸的恶性黑社会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望予关注: 一、关于水源问题,合法与非法泾渭分明。应立即拆除垟山村非法设施,并责令其对下港村被损毁合法设施予以赔偿。 由于两村相邻,农田穿插,灌溉用同一水源(即际坑水源)。历来两村都是根据田亩数和约定俗成来合理分配水源,即根据田亩数下港村占七分之五点五,垟山村占七分之一点五。2011年前后我村经合法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原使用状态的情况下修建了蓄水池,多年来也均相安无事。但是垟山村2017年企图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擅自在同一水源上游截流接管引水,此举严重影响我村村民的饮水和灌溉。为此两村曾发生多次纠纷。2017年12月11日 ,由枫林镇调解委员会牵头就两村因引水水源及引水量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无果而终。在2019年11月左右垟山村在未经审批,两村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安装了引水设施。未曾想不但如此,2020年1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垟山村民百余人前往下港村蓄水池进行破坏,捣毁淀沙池、水管,灌溉阀门等设施,导致矛盾扩大。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垟山村民在未经合法审批,也没有与下港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擅自在水源上游接管引水,属于单方面改变水现状,明显损害了下港村村民合法权益,相应违法建设应予以依法拆除。否则难免有“坐视合法受损,变相保护非法”之嫌。
二、对垟山村民黑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五)上午,垟山村村民以水管被堵塞向枫林派出所报案,枫林派出所协同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垟山展开调查,当日上午10时左右,垟山村民百余人前往下港村蓄水池进行破坏,捣毁淀沙池、水管和灌溉阀门等,派出所干警、镇干部前往无力阻止。后我下港村村民拦住警车,要求派出所将捣毁水池、水管的肇事者带到枫林派出所进行谈话训诫。派出所去垟山村,在村民的阻挠下,未能将肇事者带下。而垟山村反而聚集100余众于下午2时许仗势携带铁棍,木棒,刀具,灭火器等凶器闯入下港村,肆意扫荡,捣毁房屋及垃圾场,打伤我村村民6人,还用灭火器向我村民喷洒,致我村民睁不开眼,任其宰割,垟山村民叶明华在捣垃圾场瓦匹时被掉下的瓦片砸伤头部还嫁祸被我村村民打伤,此情此景,枫林镇政府干部均在现场,眼巴巴看垟山村民肆无忌惮的行凶作恶,始终未予以有力制止。 综上所述,垟山村依仗地大势众,公然捣毁我村水池水管后,又镇干部和派出所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聚集百余号人仗势闯入我村,捣毁房屋、打伤村民,其行为属于明显的黑社会恶劣行径,依法应予以严惩。 我们认为,有关政府部门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公平合理处理本案。但如今却反而将我村部分参与正当防卫的村民也一并拘留逮捕。若想以此胁迫下港村村民吞下对方违法犯罪产生的恶果,必将事与愿违,只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丧失,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乃至依法治国成为空话。 为此,请上级部门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对上述两问题督促予以公正解决,则不胜感激!
下港村全体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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