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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法委:公安包庇法官,法院回报公安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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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政法委陈书记先生勋鉴:
   
    因涉及到温州市中院,故只能向温州市政法委反映。
    此前敝人因言获罪,官方认定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而判刑一年,现终生申诉中,未死不休……
    出狱后,翻看案卷发现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林玉喜在本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敝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
    大概情况是:永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主动去找永嘉县法院行政庭长林玉喜作询问笔录时,林玉喜谈到不允许我为文盲姨子吴晓叶(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代理的原因是浙江省高院在2016年7月28日下达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
    永嘉警察问:“你们有没有告诉黄志霄2016年7月28日高院下发的解答?”
    永嘉法院林玉喜答:“有的,一个很明确的标志就是陈巧勇在2016年7月28日到今天之前大概有5起案件,都不是黄志霄代理的,吴晓叶在2016年7月28日到今天之前大概有3起案件,都不是黄志霄代理的,在2016年7月28日之前吴晓叶和陈巧勇的案件都是黄志霄代理的。”
    其意是,曾告诉过我省高院该《解答》,而非随意不让我代理,其告诉过我的依据则是以2016年7月28日为分界线,7月28日之前都是我代理,7月28日之后都已不再让我代理。并妄图以此证明本人所发网贴中所说“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四句话属于捏造虚假信息而寻衅滋事(两级法院判决本人捏造虚假信息而寻衅滋事总共是八句话)!
    而事实上,2016年7月28日前就已经不让我代理,不用争辩而事实摆着的,比如2016年6月23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54号、2016年6月24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58号、2016年7月18日开庭的(2016)浙0324行初71号,可见,绝非林玉喜庭长所捏造的“7月28日前都是黄志霄代理”!正如敝人在《胡丕敢院长,你院行政庭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中所说,在我为陈巧勇代理而永嘉县公安局接二连三败诉后,行政庭就已经开始多次刁难,不肯让我代理。
    再比如,2016年11月4日开庭的案号(2016)浙0324行初120号,还有让我代理。可见,绝非林玉喜所捏造的“7月28日后都不是黄志霄代理”

    据此,在2019年7月20日,敝人依法向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控告林玉喜在敝人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侵犯了我的人身权,特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已在黄田所做过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永公(黄)受案子【2019】50261号。当时已要求该局务必在办案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7月22日,黄田所来电让我去所里,要求我再作一份刑事询问笔录。敝人再次在笔录中明确我是控告林玉喜违法,再次要求永嘉县公安局务必在行政办案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或不予治安处罚决定告知书。
    而永嘉县公安局在7月26日作出永公(黄)不立字【2019】50049号,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敝人当时在该通知书回执上已经写上“我没有报刑事案!我控告是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你局却故意以有无犯罪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而不提有无违法”。并当场强烈要求该局履行行政职责,就治安管理方面对林玉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书面告知。敝人还提出书面法律依据与意见十点。永嘉县公安局不能答,置之不理。
    敝人并考虑到对林玉喜询问的侦查机关是永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也是永嘉警察。并且,林玉喜有着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的特殊身份,经常审理公民起诉永嘉县公安局的行政案件,显然极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故本人作为被侵害人,曾申请永嘉县公安局回避,然而该局竟不知避嫌,拒绝回避。在行政案件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又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9月27日,敝人无奈向乐清市法院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保护公民人身权。案号(2019)浙0385行初302号。
    10月24日,收乐清法院行政裁定书,竟以“属于刑事范畴”为由不予立案。本案明明是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案,无疑属于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乐清法院偏偏指为属于刑事诉讼范畴,肆意维护永嘉县公安局!敝人认为,这是赤裸裸地官官相护!断然不服!翌日便寄出上诉状。
    12月28日,收中院(2019)浙03行终830号裁定书,维持原裁定,明显不公!实在不可思议!
    拟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向市检申请抗诉、向最高院南京三巡信访之余,特公开向温州市政法委反映,请党主持公道,维护温州法治!!!
    敝人坚定认为,敝人控告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林玉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或第42条第3项)属于永嘉县公安局的行政受案范围,敝人起诉永嘉县公安局应当履行行政职责而不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法院不受理。这分明是公安包庇法官,法院回报不予立案!证据与理由如下

    一、按《人民警察法》第2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及《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具有刑事侦查(司法)和治安管理(行政)双重职责,受案后应当对案件系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刑事不予立案通知是履行前者,而不能代替或涵盖后者。被告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不应以已履行刑事侦查为由,即认为履行了全部职责。

    二、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95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被告应做出相应处理。

    三、本案经办人曾称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就属于伪证罪,适用刑事立案程序,够不上伪证罪,就不追究其违法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种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关于《刑法》第305条有对“伪证罪”的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虚假证明(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才构成伪证罪,那么,提供了对与案件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虚假证言呢?即不具备伪证罪的要件,而提供虚假证言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没有违法,正如刑事询问笔录权利义务第七条所说“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其情节轻重都有着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违反该法第60条第2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若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理,则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即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需要指出的是,本项所列举的行为不仅发生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还包括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发生的上述行为。因为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不作为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妨害收集证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所以本项规定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是广义的。其中,本项规定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或者对证据隐藏、销毁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已明确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供虚假证言”,包括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发生的上述行为!

    五、“提供虚假证言”和“谎报案情”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关于向刑侦部门谎报刑事案件案情,《公安部法制局<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问答》第73问答中认为可以适用第60条第2项规定。谎报刑事案件案情可以适用,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当然也可以适用

    六、若说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对与案件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虚假证言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那证人岂不是可以随便编造与案件有次要关系之类情节?从而影响侦察机关办案思路与侦查方向都没关系?这显然不符合法理逻辑。

    七、若说履行了刑事侦查职责后就可以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则公安机关要包庇一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那就再容易不过了。可见,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可以不作出治安案件相应处理,在情理上也断然说不通。

    八、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无论是否经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就可以不履行作出治安处理的行政职责。

    九、敝人随便查了下,同是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不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公安机关被公民起诉,法院判决公安败诉的案例有(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11号、(2017)鲁01行终340号等。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自有借鉴意义。

    十、敝人还随便查了下,同样是在刑事案件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俯拾皆是。如根据山东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行初12号,商河县公安局对在“王玉河被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董祥英作出商公(贾)行罚决字(2018)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刑初220号,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在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张某6行政拘留五日;根据山西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201号,介休市公安局对在南信杰故意伤害李某身体致轻伤一案中教唆证人范某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的南某1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300元、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秩序的证人南某2与杨某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秩序的证人范某行政拘留6日并罚款200元;根据安徽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刑初167号,涡阳县公安局对在席广志被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和指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席光银和席某5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503号,常熟市公安局对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的李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治安处罚;根据山东梁山县人民法院 (2018)鲁0832刑初211号,梁山县公安局对在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的姜某、王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黑龙江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刑初4号,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对在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的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8刑初11号,长垣县公安局对在杨伟强交通肇事一案中提供虚假证言的杨某2行政拘留7日。等等。

    十一、敝人在2019年10月23日,致电龙湾法院当时的刑庭法官王可可,反映该案中林玉喜作伪证一事,并阐明永嘉县公安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王法官也认为涉嫌违法,并将我寄过去的材料在10月28日转寄给永嘉县公安局处理。为此事,我与王法官多次通话,并去龙湾法院拿到谈话笔录,可以证明该院已经转交永嘉县公安局,并让我向永嘉县公安局控告林玉喜的违法行为。足证,即便是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公安机关也应履行法定行政职责!

    十二、敝人在2019年10月12日向温州中院纪委信箱投递反映材料,要求中院追究林玉喜虚假作证的违法行为,并已阐明永嘉县公安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履行行政职责。12月25日,敝人收到中院纪检组回函,驻温法纪信【2019】281号,关于林玉喜虚假作证一事,让我向公安机关提出。足证,即便是刑事案件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公安机关也应履行法定行政职责!

    十三、2020年5月7日23时04分,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 谢谢。”
    当日23时42分,工号:JD51010163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刑事程序处理认为报案指向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对于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仍应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 ”专家评论栏下:“法律服务人员对所提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很准确,对法律法规等依据列举很充分,为公众提供的行动建议可行有效。”
    足证,(我国司法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即便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也应履行行政职责!

    十四、2020年5月7日23时05分37秒,敝人在公安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网站标识码:bm09000013京ICP备05070602号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001号 )“我要咨询”一栏,咨询“请问: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是否还应该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标题为“公安机关履行了刑事职责,是否还应履行行政职责”。查询码为0720579369。
    2020年5月11日14时5分42秒,答复部门:刑事侦查局网站管理员。答复内容:“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或拘留。因此,具体还要看嫌疑人提供证言的具体情况,再结合法律决定由哪个机关作出处理。”
    足证,(我国公安部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而不够刑事处罚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十五、2020年5月17日,敝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法律咨询”一栏询问高检院,询问内容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确实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不予立案后,就不再对是否构成治安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那么,是去检察院控告公安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还是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检院在当日回复,明确认为:“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建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足证,(我国最高检也认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已审结)提供了虚假证言,但确实未达到刑法中的伪证罪,公安机关也应作出行政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事实与法理昭然,此案本不待辩而自彰,奈何民告官易告赢难!更何况是向公安控告法官,再向法院起诉公安?
   乐清法院、温州中院一纸判决,打了龙湾法院王可可的脸(见十一)、打了温州中院纪检组的脸(见十二),又教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情何以堪?若是连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对本案法律认定均属错误,则敝人将公开建议、呼吁这三家网站都取消该栏,因该栏非但失去了其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的目的,还会误导百姓,并且使得百姓对法院判决产生莫大误解!


    深望温州市政法委书记明鉴,屈权伸民,促进法治进步!万勿让本应是魏蜀吴关系的公检法变成刘关张。



                                         

                                                                 黄志霄于即日





20170721永嘉公安对永嘉法院林玉喜的询问笔录.png
2016年7月28日之前行政庭已不让黄志霄代理1.jpg
2016年7月28日之前行政庭已不让黄志霄代理2.jpg
2016年7月28日之前行政庭已不让黄志霄代理3.jpg
2016年7月28日之后行政庭又让黄志霄代理.jpg
受案回执631.jpg
微信图片_20200114153853.jpg
温州中院纪检组.jpg
应提起行政诉讼.png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png
仍应作出处理意见.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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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3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2019年12月2日、16 日,敝人向永嘉县公安局轮班副局长信访反映永公黄田所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敝人控告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林玉喜在敝人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或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侵犯了敝人的人身权,要求永公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对林玉喜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现早已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办案期限,还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而永嘉县公安局干脆连信访告知书都不给!显然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2条接到信访事项15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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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3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公安包庇法官,败坏政府形象!
乐清法院、温州中院又反过来包庇公安,损坏司法威信!
公安、法院,践踏法治!特公开向温州市政法委反映,请党主持公道,维护温州法治!!!


中院裁定1.jpg
中院裁定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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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乐清法院、温州中院一纸判决,打了龙湾法院王可可的脸(见十一)、打了温州中院纪检组的脸(见十二),又教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情何以堪?

若是连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对本案法律认定均属错误,则敝人将公开建议、呼吁这三家网站都取消该栏,因该栏非但失去了其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的目的,还会误导百姓,并且使得百姓对法院判决产生莫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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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公安局肆意包庇法官,践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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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5月26日,将此材料寄给温州市政法委陈浩书记。
望能贯彻中央从严治党、有错必究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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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党主持公道,维护温州法治!!!切勿阴佑法院、公安,而寒了民心、失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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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3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网贴发后,网信办自会转达相关单位、相关人员。
如某单位或某人认为本贴涉嫌“编造虚假信息”或“诽谤”、“造谣”,请务必依法报警。
当然,如能预先警告本人,那自然再好不过。
请求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睁大眼睛,切勿象前次寻衅滋事罪一样,等到三四年后、半年后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再立案侦查,如此也可免去公安局钓鱼执法或秋后算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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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网贴发后,网信办自会转达相关单位、相关人员。

如某单位或某人认为本贴涉嫌“编造虚假信息”或“诽谤”、“造谣”,请务必依法报警。

当然,如能预先警告本人,那自然再好不过。

请求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睁大眼睛,切勿象前次寻衅滋事罪一样,等到三四年后、半年后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再立案侦查,如此也可免去公安局钓鱼执法或秋后算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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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温州中院一纸判决,打了龙湾法院王可可的脸(见十一)、打了温州中院纪检组的脸(见十二),又教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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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望温州市政法委书记明鉴,屈权伸民,促进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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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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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市政法委:

如此裁定,教谁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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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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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3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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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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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民告官,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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