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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qiaoyong

对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民警潘泰辉参与地方政府暴力截访活动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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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你怎么还没得到解决啊,,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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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因为有民警潘泰辉参与地方政府暴力截访活动,所以报案瓯北派出所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严重渎职失职。
      公安部党委再次发文《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拆迁截访等非警务活动。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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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5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纪委监察委林兴欢书记,5月22日接访的什么时候才能有答复啊?就要拖到3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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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贵局敢做出这样违心违法的决定,说客气点是行政作为不当,说重点就是行政乱作为!这让我们在六月天里心寒不已,瞬间感觉公安不公,法治不法!更有不恨生中国,只恨生当下的感慨!而我的老父老母却热血沸腾,昨天两位老人家非要去贵局门口拉横幅抗议,我们两夫妻横生生把老人家阻拦下来,既因为不忍七十多周岁的老人家还为我们儿辈在烈日下暴晒,也因为我们依然坚信休尼特那句法律名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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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陈巧勇与王少林邻里纠纷一案,再小不过,却惊动永嘉县公安分局,局领导包括徐局您都有介入,这实在不可思议。令人纳闷之余,鄙人斗胆就案后永嘉小部分警察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种种渎职行为,依法向县局掌舵人——徐局您提提意见。

一、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中心所警察叶贤龙。
此案经办人瓯北所叶贤龙警官在王少林于201112日寻衅滋事一案处理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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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因为有民警潘泰辉参与地方政府暴力截访活动,所以报案瓯北派出所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严重渎职失职。
      公安部党委再次发文《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拆迁截访等非警务活动。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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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陈巧勇就《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请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派出所作出解释,要求查处王少林。永嘉县公安分局、瓯北派出所明知有鬼,却互相推诿,言辞闪烁。面对陈巧勇的质疑,瓯北所经办警察叶贤龙明言拒绝回答,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避而不谈,永嘉县公安分局纪委顾左右而言他。瓯北所、县局汪大都推说此案是徐志宏局长您最终决定的意见。因而417日下午三点多,找到徐局您。至于徐局您说的比较委婉,认为既已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再对陈巧勇解释了,又明言我局已对该案定论,不能自我推翻,让陈巧勇自己打官司去。并向我们诉苦,颇令人动容,看来警察真不是人当的。在此,感谢徐局百忙之中的接待。昨天,陈巧勇第二次去找您,您便表示工作冗繁,再无暇接待。因而,只好借网络之便,写下此公开函,希望徐局屈尊,得暇不吝回应一下。激感,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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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公安分局炼成冤案,受害人提出诸多疑点还置若罔闻,不肯自我纠错,反而将错就错,您一句你可以去告就想搪塞过去?状告永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固然是法律途径之一。而作为小女孩的监护人,陈巧勇夫妇也有权依法对永嘉县公安分局提意见,要求你们答复。徐局不会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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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朗朗乾坤还敢于单手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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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新规定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关键。为此,《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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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0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央政法委明确规定)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要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     永嘉县政法委执法监督陈洪东主任评查说,你先打王少林他拉你女儿睁眼说瞎话应付上级,证据我这有的也敢欺下瞒上官官相护,难怪我的冤案10年了得不到平反昭雪,女儿的事也没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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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贵局敢做出这样违心违法的决定,说客气点是“行政作为不当”,说重点就是“行政乱作为”!这让我们在六月天里心寒不已,瞬间感觉“公安不公,法治不法”!更有“不恨生中国,只恨生当下”的感慨!而我的老父老母却热血沸腾,昨天两位老人家非要去贵局门口拉横幅抗议,我们两夫妻横生生把老人家阻拦下来,既因为不忍七十多周岁的老人家还为我们儿辈在烈日下暴晒,也因为我们依然坚信休尼特那句法律名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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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名字好熟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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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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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驻京办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抓人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有效力,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当事人因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后,当场被执行拘留,属于一次双罚。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一次双罚,属于量罚过重,违反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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