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涉嫌多项非法。
涉案消防增压管道与消防控制室,有非法用地、非法变更共有共用设施设备、非法转包整体物业项目等嫌疑。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投诉与举报性质。在申请人(原告)向鹿城区住建局寄送申请书之后,并未对该消控室位置变更,并未对该市政道路下方的消防增压管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存在,并未主动进行履职。相反,某些工作人员混淆视听、指鹿为马等行为在区住建第20号信息公开答复函的附件中有所体现。
五,案件实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申请人查询与浙江物业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未见有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的限制条件,但是依据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相关业主具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即划分申请权利或开具相关证明。需要多少业主联名提出申请,虽处于立法空白,但也属于行政裁量范畴。依据《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收到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或相同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文书,是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的前置文件。没有该前置文件,将没有具体的数据、四至范围、土地性质等,无法完成向街道提出业主大会筹备申请。 假设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意图宣告,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申请区住建局开具物业管理区域证明,需要征集双三分之二业主的意见。无异于增加成立业主大会的难度,且与温州地方性法规有适用上的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鹿城区住建局已经默认申请人具有申请划分的权利,或向区住建局申请开具证明的权利。按行政行为的惯例,假设上诉人一人无权申请,该局应通过补正程序告知通知申请人,需要多少人多少户业主意见,并列出法律依据。该过程属于行政裁量范畴。 司法系统不能越权决定,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适用哪些具体方式,接受哪些条件的申请,即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司法系统不能越权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限制申请人行使申请权,即物权请求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权分立不能在本案成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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