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哈哈笑哈哈

业委会备案不了,怎么办?

[复制链接]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原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3次答复均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寄送履职申请书(即物权确认请求申请)需要附带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本建筑区划权利与构造的证明文件等。不是信访12345的一句话就能替代的。涉案意见函是7月1日寄送的申请书所获得答复,与信访答复或信访的程序性行为等有本质不同。
涉案意见函,鹿城区住建局【2020】(答)第20号文件,与录音补充证据即区住建局法规科口头回复,均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非一审认定的程序性行为,故从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分析。
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即涉案的2个建筑区划,通过EMS送达“关于……意见函”的方式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文书,已经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即使工作人员有计划将会议纪要内容确定为行政确认文书。但是,对外发生效率时,只有区住建局的公章。值的注意的是鹿城区房管中心并不具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法定职责,且该法定职责未经上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本部门行政职能(核定或调整)全部委托于区房管中心。
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更改,已确定的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即涉案的第20号信息公开答复函的内容,等同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虽只向申请人一人公开,但是其意图已经非常明确。同理,在涉案第20号信息公开答复函未撤销前,其承载的关于谢池商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结果,已具有无可争议的确定力。
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在上述3次答复所承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结果,已经对申请人产生了拘束力,被申请人也意图通过相同方式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即对上诉人(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即申请人已经没有法定途径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结果进行抗辩。被申请人已实质性将会议纪要承载的“与会工作人员一致同意谢池商城,浦发大楼划分未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作为最终行政决定,通过上文3次答复告知申请人(原告),即对外执行。值的注意的是该划分结果,并未承载建筑规模的具体数据,四至,土地性质等。且有意拖延履行,推诿扯皮,自始至终并未就2020年7月1日的投诉举报申请书,即关于上诉人申请划分的申请书,展开真实且详细的调查与取证。并程序倒置,将信访事项答复等同于物权请求。一审错误采纳信访事项作为本案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鹿城区住建局的答辩状、当庭陈述与EMS邮件关于谢池商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函,涉案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函内容,涉案工作人员电话口头答复均一致(与2021.10.21的通告内容一致,彻底将内部会议纪要外部化为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3次答复均是依职权作出的,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
上述3次答复具有单行性和特定性,不是咨询和解释行为。本案所涉答复针对“这一特定的申请人”和我提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这一特定事项作出的特定的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咨询行为,即一审错误认为的“过程性行为”。
假设申请人即原告只是针对自己所在小区的情况向区住建进行咨询是否可以划分,区住建对这种咨询作出答复应属于咨询,或者解释行为,或者过程性行为。  但本案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对此请求作出答复就不是咨询,就不是解释行为,就不是过程性行为,而是法律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
上述3次答复意见对申请人的权利确实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对这种影响进行救济。无救济无权利,如果一个行为无法救济,那这个行为所要实现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本案中,鹿城区住建局将会议纪要内容所承载的划分结果,通过上述3次答复于申请人,核心内容是“与会单位一致同意谢池商城与浦发大楼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使得申请人无法获得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数据等文字内容,且无法在一个建筑区划内申请业主大会筹备组,且不能享受一个建筑区划的相关权益。事实上承担了区住建局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有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所致,对这种权利上的减损应当获得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谢池商城就一定要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能因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可能实现就否认其诉权。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申请人(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基础是原告于2020年7月1日通过EMS向被告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于2020年9月15日鹿城区行政复议局正式受理原告的相关复议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在2021年1月18日乐清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符合《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申请人作为权利人依据《物权法》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排除妨害,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事实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消防设施……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第十八条  ……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从投诉举报角度,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
行政机关接到投诉或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书之后的处理,满足两点方可起诉。一,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这里处理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不管意见函是过程性行为,还是一年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皆符合这点。二是投诉或申请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即物权之共有权的圆满状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初始状态。
被告意图将两个建筑区划调整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已经默认被非法迁移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合法行为,必然影响2建筑区划初始状态,虽然这些方面表现不明显,但被告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仍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不以原告认为此诉讼的性质为转移,应认可原告诉讼资格。

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受害人之诉,只有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才可能成为原告。假设因某几个业主因利益考虑,未经建筑区划的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对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变更。
若申请人需要整得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的业主才能对该非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或请求物权保护,那么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土地法、规划法等等的保护机制,将沦为空谈,常见的“受法律保护”。即涉案意见函中“因共同设备设施相关场地在构造和权利归属上具有整体性以及今后……”与各上位法所关联的前置文件和各个许可证不符,与浙江物业条例第七条要求的“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共用,共同,相毗连的,公用等更是指鹿为马。
综上所述,本案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二款10项规定,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8条,……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因本建筑区划从未有合法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且投诉举报经业主大会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表决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书或决定书需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都同样没有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条件,户数要求,步骤,对外发生效力的方式等属于行政裁量范畴,但又显然超越了合理期限、合理步骤,合理方式加以实现行政目的。从该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应属于作为类的程序“明显不当”,建议撤销涉案意见函,撤销涉案13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一审裁定,责令鹿城区住建局限期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即正式行政决定。也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三、证据不足,无证据表明鹿城区住建局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上述3次答复均非规范的行政行为表达方式,企图摆脱司法审查。作为区住建局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普通公民无法及时高效地知道正式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改进。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涉案的履职过程未体现有适用该办法的相关记录,相关工作人员有对抗浙江省政府政令之嫌疑。
由于一审开庭前,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均对上述3次答复的决定形式和内容予以认可或抗辩,应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建议中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对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规范行政。特别需要注意,二审第一被告翻供,即划分结果变成划分内容。
不将上述3次答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利于加强对行政行政行为的监督,否则将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倾向于对相对人的请求敷衍了事,不作书面的、有具体数据的、有相关内容的正式行政决定,企图摆脱司法审查的监督。(上文部分引用自《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p127)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四、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涉嫌多项非法。
涉案消防增压管道与消防控制室,有非法用地、非法变更共有共用设施设备、非法转包整体物业项目等嫌疑。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投诉与举报性质。在申请人(原告)向鹿城区住建局寄送申请书之后,并未对该消控室位置变更,并未对该市政道路下方的消防增压管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存在,并未主动进行履职。相反,某些工作人员混淆视听、指鹿为马等行为在区住建第20号信息公开答复函的附件中有所体现。
五,案件实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申请人查询与浙江物业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未见有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的限制条件,但是依据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相关业主具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即划分申请权利或开具相关证明。需要多少业主联名提出申请,虽处于立法空白,但也属于行政裁量范畴。依据《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收到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或相同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文书,是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的前置文件。没有该前置文件,将没有具体的数据、四至范围、土地性质等,无法完成向街道提出业主大会筹备申请。
假设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意图宣告,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申请区住建局开具物业管理区域证明,需要征集双三分之二业主的意见。无异于增加成立业主大会的难度,且与温州地方性法规有适用上的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鹿城区住建局已经默认申请人具有申请划分的权利,或向区住建局申请开具证明的权利。按行政行为的惯例,假设上诉人一人无权申请,该局应通过补正程序告知通知申请人,需要多少人多少户业主意见,并列出法律依据。该过程属于行政裁量范畴。
司法系统不能越权决定,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适用哪些具体方式,接受哪些条件的申请,即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司法系统不能越权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限制申请人行使申请权,即物权请求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权分立不能在本案成为例外。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六、审理过程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鹿城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实体合法,还应确保程序合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浙江行政程序办法》所规定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的法定程序顺序进行,申请人基于区住建局的涉案的3次答复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而且被申请人(第一被告)在此后并未对原告的申请作进一步的处理。建议合议庭由此认定,申请人(原告)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被申请人以其实际行为向原告表明已经受理了原告申请,被申请人在此后消极对待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众多指导案例已将合理信赖利益进一步延伸至行政行为程序之中,而不仅限于只有行政实体行为才能产生信赖利益及其保护问题。此种认定有助于进一步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文部分引用自《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p55)
七、信访事项以及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针对原告信访反映谢池商城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证明等行政确认文书,要求调查解决的问题并划分或出具证明,鹿城区住建局作出了12345的信访答复。原告只对起源于7月1日的申请,以及所获得上文3次答复提出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列举,信访事项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错误采纳信访相关程序的信息,导入本案审理程序,属于基本常识认知错误。致使上述人(原告)处于不利状况,区住建局将未公开的2020年6月24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会议的决定,通过涉案意见函直接发给原告。也就是,原告的投诉与举报的申请书,未经受理、调查、决定等,直接将相关信访程序结果告知原告,也就是把信访程序的结果,代替为物权请求的结果。信访答复的作为,不能代表已经履行回应原告物权请求的作为。

八、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在一审阶段,原告提请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关键图纸调档,谢池商城与浦发大楼各自的《不动产登记簿》,乐清人民法院并未调查收集,在裁判文书中,也并未列明不予调查收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二审庭询阶段,中级人民法院也未调查收集,在裁判文书中,也并未列明不予调查收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移动微法院提交的相关录音证据,鹿城区住建2021第20号信息公开答复函,和补充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都未予查明,在裁判文书未记载,并拒绝编入案卷。
在二审庭询,第一被告翻供,彻底将一审当庭答复,与一审答辩状,与行政复议答辩状,推到重来。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庭答辩、在复议、一审、第20号信息答复函均表示已经是划分结果,与二审的当庭口供、二审答辩均不一致,即划分内容。
一审法院意图通过串供,企图为两被告开脱,企图为案件实体摆脱司法审查,即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司法审查。二审法院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改变前3次一致的口供(书面答辩状)。


九、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
犯罪嫌疑人于2021.10.21发布通告,依旧将谢池商城与浦发大楼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旧引用2020.6.24的房管中心的会议纪要,依旧将该会议纪要通过10.21的通告,将该内部行政行为彻底外部化。
原告通过再次投诉举报,其仍然表示该通告不属于意见征求稿。不管发函与发通告是否属于程序性行为,但是该犯罪嫌疑人意图对抗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等依法治国相关文件,对抗司法审查,无视各上位法,无视《浙江行政程序办法》等。具体书证在附录证据列表中。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15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十、原裁定认定原告无起诉资格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在浙江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参考杭州分为核定或调整。
核定谢池商城一个建筑区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告向区住建申请履职,并未减损或增加该建筑区划的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土地出让合同》等竣工图相关信息。
相反,鹿城区住建所做出的行政决定,意图或正实现将两个建筑区划“调整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则属于增加该建筑区划的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即增加谢池商城或浦发大楼每位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该划分必然属于该建筑区划内重大管理事项,应共同表决获“双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程序合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48页……目前,绝大多数物业,特别是新建物业,都有规划、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其占用土地的四至界限是明确的,附属设施设备的产权是清晰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由此我们可以相信,谢池商城无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只需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某几户商户私拉乱接,与市政道路下方子虚乌有的消防增压管道,若都能确认为合法的存在,并作为某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这些行为将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倒退!
二审法院明知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二审法院错误依据《行诉》司法解释18条,消灭和剥夺原告诉讼权利,可耻。
为该犯罪团伙辩护,为私拉乱接辩护,为盗窃与非法变更共有共用设施设备辩护,为子虚乌有的消防增压管道辩护,都是可耻行径。敝人必将上诉至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最高院、最高检等。

综上所述,引用相关案例(2020)赣71行终190号,南昌铁路中级法院裁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实质上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施的区域和范围,涉案划分意见函承载的划分结果,已属于终局性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发函或发通告均属于将内部会议纪要外部化为具体行政行为。若不撤销涉案划分意见函,无法体现依法治国之精神!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4-2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小强一号 发表于 2022-4-20 09:16
有点复杂!!!!!!1

不复杂。就是某些工作人员为该犯罪团伙辩护,为私拉乱接辩护,为盗窃与非法变更共有共用设施设备辩护,
为子虚乌有的消防增压管道辩护。

一审裁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二审裁定,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




但是被告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受理了本人的申请。
法院可以越过行政权,裁定本人不具申请资格吗?


5

主题

441

回帖

223

积分

老蟹

积分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呐喊,无用,何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11-20 09:18 , Processed in 0.18667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