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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勤人员晋升高级技师权利受限引关注(今日头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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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4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工勤人员晋升高级技师权利受限引关注
      自2006年国家实施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均设置了高级技师(一级)岗位。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06〕22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6号)明确规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定,并对应不同工资标准,旨在体现工作难度、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的差异。
      然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相关答复中表示,《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90号)中“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的规定仍然有效,并明确“今后我省不再设高级技师岗位”,同时告知“今后不再重复答复”。该做法与国家层面政策存在不一致,实质上限制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通过晋升高级技师获得相应职业发展和工资待遇的权利。
      这一政策执行与上位文件相抵触,也影响了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与激励,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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