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15148070 发表于 2024-4-1 08:27

太离谱!太恶劣!俩闺蜜反复怀孕共生11个孩子,却专门干这事… ...







说到盗窃
除了趁人不备
伺机下手之外
还有人在盗窃的过程中
利用日常用品作为道具
掩饰自己的行为
近日
上海市静安区一大型购物商场内
某家店频频遭窃
而小偷的工具
则是一辆婴儿车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公共视频显示,一位短发女子手推婴儿车和一个扎头发的女子神色慌张地快速前行,推婴儿车的两人其实是一对闺蜜。短发的是30岁的小晴(化名),扎头发的珠珠(化名)年长许多,现年39岁。





珠珠和小晴,在做服装生意的时候认识,珠珠开着一家小店,小晴则是把批发来的服装供给了珠珠,两人合作默契,因此成了好友。


好景不长,珠珠结婚,老公重男轻女,接连生育4个孩子终于盼来了男孩。但生活的压力使得这个家庭喘不过气,自私的老公离开了珠珠,这时候生意也不景气,她关了小店与小晴一起打起了零工,此时的小晴也已结婚生子。


两人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
养育那么多孩子
经济上也十分窘迫
于是动起了歪脑筋






两人一般选择服装店入手
以婴儿车为掩护
让店员很难发现
在服装开放式货架旁
鬼鬼祟祟实施不法行为




两人时而一起挑选,做出商量买什么衣裤的假象,时而一个人挑选,一个人出去望风。她们在角落里挑选衣物,还自行带了磁铁,破坏衣物上面的磁力。












之后,她们将偷窃到的衣服塞进自己随身所带的包里,快速推着婴儿车离开。当店员来清点衣物的时候才发现少了许多。为了快速变现,两人把偷来的服装放在婴儿车里推去附近的服装小店销赃。

两人屡次作案
后来她们发现可以利用反复怀孕
得到监外执行
珠珠再次婚嫁又一连生了三个孩子
而小晴也生了四个孩子




如今两人已经因犯盗窃罪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官解释,两人因为在哺乳期所以没有收监,采用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



什么是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相关条款
其中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并非个例
检方呼吁堵住漏洞



其实
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并非个例


据江苏检察网,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应引起重视。犯罪分子利用怀孕逃避入狱服刑的现象,让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落空,且让犯罪分子更加蔑视法律,悖逆了法律人性化设计的初衷。


因而,江苏检方呼吁理当重视这一问题并科学施策,补上漏洞,让抗拒改造,践踏法律尊严的投机者难以得逞。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但司法实践中,对通过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




另有检察官建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婴儿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此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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