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论坛发布 发表于 2024-3-27 10:22

最高可获100万元资助!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建站进人数量大幅增加,资助规模持续扩大,博士后作为高层次“人才战略储备库”的功能日益凸显。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精神,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一起来看↓

主要内容


  《细则(修订)》将《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2023〕2号)第15条有关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进一步细化,涉及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分为企业工作站和高校院所工作站)等项目及兑现方式,主要有: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将原企业类工作站的日常经费资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整合为综合资助;将原高校院所工作站只按博士后人员类型区分资助档次的单一资助方式调整为资助档次与博士后人员类型以及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评优相结合。

建站资助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
  由原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工作站,在原资助基础上予以一次性补足。综合资助


01企业类工作站,按人员类型进行综合资助。
  企业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02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在按人员类型进行一般综合资助的基础上,建立与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配套的额外综合资助机制。
  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每招收1名非全职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1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高校院所类博士后一般综合资助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同时,建立配套的额外综合资助机制。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在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择优资助人员名单后按省资助金额1:1配套给予一次性资助。




适用范围
  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企业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六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三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温州市内二次进站的博士后。

其他注意事项


  1.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相应人力社保部门。
  2.“全职”:要求市外无工作,劳动人事关系在我市,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与设站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办公地点在我市;  (3)国内人才统一要求在办理进站手续后以在温设站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温设站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4)除温州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
  3.“高校院所”:包括在温市属高校、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的清单为准。

  4.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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