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600 发表于 2024-3-12 08:23

妻子被撞死!温州男子质疑,回应!





有网友在网上投诉反映:
温州交警四大队四中队包庇肇事者
2023年10月30日6点42分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燎小路与宏新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老婆汪某琼抢救无效死亡,我老婆骑蓝牌电动车,何某新驾驶小型汽车,何某新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有停车让行标志未停车让行,还借道行驶,此路段限速30,以超速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间的速度行驶,交警在制作责任认定书时借道行驶超速行驶不认定,在复核申请时写的清清楚楚,复核时的证据不采纳。请上级领导介入调查。谢谢!


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回应: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
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调查核实情况 2023年10月30日上午,何某驾驶浙C3SH6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城区仰义街道方向驶往瓯海区郭溪街道方向,06时42分许,由北往南行经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燎小路与宏新路交叉路口,何某驾车直行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车辆左前角与左方宏新路上直行通过交叉路口的由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加装车篷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防盗备案号:温州OH329***557)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18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经查,何某驶向路口时避让违停车辆的行为不属干借道行驶。
事发地未设限速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谏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C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经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浙C3SH6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鉴定意见:“浙C3SH6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36km/~42km/之间。"未超过事故道路规定限速。
承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联系方式:862****67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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