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五令 发表于 2024-2-28 08:49

温州一餐饮店因此事被立案调查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扎实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对燃气供应站点、餐饮单位等领域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学院路一家餐饮馆正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熄火保护装置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监测火焰状况,在燃气灶具意外熄火后迅速响应,关闭燃气通道、自动切断气源,以防止燃气泄漏和其他潜在的安全事故。由于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同时,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使用灶具一定要有熄火保护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这不仅是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也是对就餐顾客及他人人身安全负责。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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