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 发表于 2024-2-7 08:21

温州一公司因此事被立案处罚!

众所周知,消防栓里的水可谓是“救命水”,除火灾等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启使用。然而,有人却对它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南郊街道吴滨景园小区附近时,发现路边的一个消防栓被拧开,消防栓阀门连着一根水管,而这根水管的另一端,正在源源不断地为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的水箱蓄水。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制止该行为。经询问司机了解到,该车辆属于温州市某清洁有限公司,司机为图方便,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连接消防栓进行取水。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随即对该清洁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擅自开启消防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属于偷盗水行为,会降低水压,污染水质,影响周围居民用水;同时,私自开启消防设施的做法,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万一造成损坏会延误救援,危及公共安全。广大市民要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设施,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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